《保密文件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第壹條。各種機要和內部文件、出版物、資料和檔案必須堅持統壹管理的原則,嚴格執行文件資料的發放、傳遞、清退、歸檔和銷毀制度。
第二條。所有秘密、機密和絕密文件(資料)應由專人保管,認真登記並妥善保管。
第三條。凡上級發來並由我開發區印發的標有涉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和出版物,均應在規定範圍內閱讀傳達,未經原印發機關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和轉載。對需要傳閱或承辦的機要文件,有關領導和承辦人應及時閱批,不得橫向擴散或積壓。絕密文件原則上不允許離開辦公室,也不允許帶出。需要由承辦部門帶回的機密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使用後要及時歸還;對造成失密事故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四,各種機密文件應指定專人管理,查閱文件和檔案必須按規定登記,並有專人監督。
第五,為了確保機密文件的安全,秘密文件和資料必須存放在機要室或鐵檔案櫃中,並經常清點和檢查;存儲機密文件和資料也必須配備櫃臺,以滿足保密要求。員工離開辦公室時,不允許將機密文件放在桌面上。他們閱讀過的文件應及時歸還機要室,他們沒有時間閱讀的文件應鎖在文件櫃中或暫時歸還機要室保管。
第六條。機密文件和資料從起草到審查、修改和印發都應保密。打字、打印室是保密場所,秘密文件的打印應由專人負責,打印好的文件應及時送出,未完成的工作應妥善保管,廢棄文件應集中存放和銷毀。個人不得將廢紙用於私人用途或未經清理出售,以防止泄漏。未經允許,非打字機和打印機不得進入打印工作場所。
第七條。上級下發的機密文件和資料、黨工委和管委會下發的秘密文件和內部資料不得作為廢紙處理,也不得擅自出售給廢品收購部門和個體商販。銷毀的機密文件和資料應統壹整理,並按程序提交黨政辦處理。
第八,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音像制品、光盤等秘密載體應通過保密通信傳輸。確因工作需要需要隨身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載體的人員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對人保密,不得攜帶機密文件探親、訪友或出入公共場所,以防泄露國家秘密。
第九條。復印機密文件應在黨委辦公室辦理。發文部門不準復制的秘密文件、資料和證件,未經原發文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復印件與原件同等對待,嚴格執行收發、流轉、登記、歸檔、清退和銷毀制度,復印廢棄物應及時銷毀。嚴禁在營業場所打印、復印、傳遞國家秘密文件和資料。
第十,嚴禁在使用移動通信工具時談論、發送和接收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嚴禁在舉辦涉密會議的場所使用移動通訊工具。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或輸出國家秘密信息和不宜公開的開發區內部事項。
第十二條保密信息和數據的收集、存儲、處理、傳輸、使用和銷毀必須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三條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介質應按所存儲信息的最高等級進行標識,並按相應文件進行管理。
第十四,存儲了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介質不能降級使用,不再使用的計算機介質應交給黨政辦公室統壹銷毀和登記。涉密計算機改作他用或報廢時,使用部門應報管委會批準,並對計算機硬盤進行低級格式化,銷毀所有涉密信息。
第十五條對存儲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介質的維護應確保所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