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基金黑幕——關於基金行為的研究報告解析
“基金黑幕--關於基金行為的研究報告解析”主要內容
基金黑幕(壹):壹個未被證明的假設
基金黑幕(二):“對倒”--制造虛假的成交量
基金黑幕(三):“倒倉”?更能迷惑人的操縱行為
基金黑幕(四):“獨立性”--壹個搖搖欲墜的幻覺
基金黑幕(五):“凈值遊戲”?不僅僅是表面的欺瞞
基金黑幕(六):“投資組合公告”?信息誤導愈演愈烈
《財經》 2000年10月
fundfol/051019/105,1486,1493179,00.s
10大基金公司就《財經》“基金黑幕”發表嚴正聲明finance.QQ 2000年10月15日00:00 上海證券報 《財經》雜誌2000年10月號以聳人聽聞的形式刊登了《基金黑幕———關於基金行為的研究報告解析》,對中國基金業兩年來的試點成果給予全盤否定,其中頗多不實之辭和偏頗之論,嚴重誤導了投資者,為正視聽,現嚴正聲明如下:
壹、證券投資基金業在中國的發展雖然只有兩年多的時間,但由於起點較高,中國的基金管理公司已經是國內監管最嚴格、制度最完善、透明度最高的投資機構之壹,我們的業務都是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的。當然,我們目前仍處於壹個不斷學習完善的階段,我們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並不諱言兩年試點過程中的經驗教訓;我們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同樣堅定地走規範化的道路。
二、基金業同仁非常尊重並歡迎基金投資者、新聞媒體和專業研究機構基於事實、客觀公正地對基金業提出批評意見。我們認為基於事實的、客觀公正的批評,有益於基金業這壹全球資本市場近幾十年來發展的主流趨勢的健康發展。
三、《基金黑幕》沒有說明該文所依據的資料的正當來源,我們也無從了解這些資料的真實面目。但就《基金黑幕》引述該資料的分析數據、研究方法和研究結論來判斷,《基金黑幕》依據的資料的數據采樣不準確、研究方法不科學、對基金的交易行為的判斷與事實嚴重不符。
四、文中的解析性立論在許多方面都違反了證券市場的基本常識:
1、隨著機構投資者的增加,證券市場的波動將隨之減少, 這已經是被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發展歷程所證明了的公理,絕不是什麽“未被證明的假設”;而基金每壹筆具體的買賣行為,只能以追求基金投資人利益最大化為基準。
2、同上市公司中報、年報披露具有時滯性壹樣, 基金信息的公告也具有時滯性,因此就判定為“信息誤導”,是無視中國乃至全球負有向公眾披露信息責任的機構的慣例,而這種慣例都在各國相關法律規範之內。
五、作為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出版物,僅僅依據壹份非正常渠道流傳的所謂“研究報告”,不向基金業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調查核實,就寫出壹篇多次運用“據傳”、 “據說”等字眼傳播謠言的文章並以聳人聽聞的標題發表,嚴重違背了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出版物最起碼應遵循的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職業操守。
六、文中不負責任地傳播基金經理收受利益高位接盤的市場謠言,並使用“黑幕”、“欺騙”、“迷惑”、“誤導”等惡意誹謗字眼,對此我們予以嚴厲的譴責。
七、中國基金業對“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論斷的理解是:中國基金業的發展,不需重復國外同行發展的漫長道路,而應該充分利用自身的後發優勢,確立自己在國際基金業100多年積累基礎上的高起點,快速完善法制體系, 快速引進先進技術,快速培養基金人才,在此基礎上盡快增加機構數量。《基金黑幕》壹文的後記中,認為“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是超常規發展變相的莊家,這不僅是對中國基金業的汙蔑,在推論過程中更是采用了偷梁換柱的拙劣手法。
八、對《基金黑幕》壹文作者及《財經》雜誌社的行為給中國基金業及十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聲譽和經濟上造成的損失,我們保留對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權權。
我們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均有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這些制度充分吸收了國外同行的先進經驗,並每年均要接受主管相關的嚴格監督檢查。目前,各家基金管理公司均在做開放式基金的試點準備工作,並為此接受了國外專家的評估。
中國基金業同仁將以服務國民、回報社會為己任,發揮專業精神,堅守職業操守,為我們全體同仁所熱愛的、關系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基金業奉獻我們的智慧和力量。
(以筆劃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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