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金融發展,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對該問題的梳理是十分有意義的。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發展積累的金融總量相比於城市,存在巨大的差距,原因是,我們缺乏對農村金融需求全面、深刻的認識,而導致農村金融供給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下面本文將回溯性地考察上述問題,並嘗試提出建設性的解決方案。
農村金融中介的變遷
從組織形式的規範性看,在我國廣大農村存在著正規、非正規兩種金融中介。現有資料顯示,農村的金融中介形式要比城市豐富得多,這裏只做簡單介紹。
1.正規金融中介形式的變遷及其特征
我國正規農村金融中介以農村信用社為標誌。1958年實現人民公社化後,根據當時“兩放、三統、壹包”的財經管理體制,農村信用社下放給人民公社管理,變為集體金融中介,實質上成為其的壹部分,管理集體儲蓄。後來,隨著中國農業銀行農村金融業務的逐步專業化,農信社轉為農行的基層組織。直到1994年以前,農行是農村的唯壹正規金融中介,壹方面開展政策性金融業務,壹方面吸納農業儲蓄為城市國有部門的經濟增長提供金融支持。1994年農業發展銀行成立,專門經營從農行剝離出來的政策性金融業務。1996年,農信社與農行“脫鉤”,恢復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中介性質,而農業銀行則收縮農村業務向城市進壹步縱深。
上述農村金融中介形式的變遷有兩個明顯特征:壹、正規金融中介具有強外生性。農信社、農行和農發行的設立、合並、拆分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性行為,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誘致性政府行為,更非農村經濟主體——農戶的自主性行為;二、正規金融中介的經營效率——對農村經濟的金融支持並未隨組織形式變遷而發生質的提高。筆者(2004)在壹項研究中發現轉軌以來,除了金融中介行政化擴張的數目與農業績效高度相關外,金融中介自身經營水平、人員素質以及市場化水平等效率因素與農業績效基本不相關。
2.非正規金融中介的形成與發展
非正規金融中介又稱為民間金融中介。活躍在農村生活中的非正規金融中介的組織形式大致有以下幾種:
合會。合會已有上千年歷史,如今仍活躍在農戶的生產生活裏。合會按各地習俗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標會、拔會、輪會等,各會都有自己壹套運行規則,同時又有合會的壹般原則。合會作為金融中介,主要是融通資金,建立壹種借貸聯系。
錢莊。錢莊始於明清,起初經營貨幣匯兌業務,逐步開展起存貸業務。目前,錢莊小範圍地存在於閩浙壹帶,又稱為“錢背”、“錢中”。由於國家法規明令禁止私人公開掛牌經營金融業務,錢莊由“地上”轉為“地下”,其活動能力似乎絲毫未受影響,倒是當地的稅收減少了壹大塊。郭斌等(2003)壹項研究表明,浙江溫州地區的地下錢莊為當地民營經濟的迅速崛起發揮了顯著作用。然而,錢莊也存在壹些問題,比如:規模較小,由於信用問題引發金融糾紛,甚至暴力沖突等。
農業合作基金會(簡稱農金會) 。農金會始建於1984年,是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其成員遵從自願互利、有償使用原則,主要從事集體資金管理和融通活動,通過調節資金余缺,支持本地農戶及鄉鎮企業發展生產。農金會強調互助性,不以盈利為目的,故不辦理存貸款業務,會員籌資多用於短期、小額的農業生產活動性周轉。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比之正規金融中介,非正規金融中介似乎更貼近農戶的生產生活,更符合農村經濟發展需要。那麽,為什麽非規範性、半公開性的民間金融中介如此生機盎然,而置正規金融中介於在農村難以施展的尷尬境地呢?似乎答案除了與前文已經提到外生性正規金融中介的自身問題有關以外,更重要的是在於農戶的金融需求,下文將給予詳細的闡述。
農村的金融需求考察
本文認為,農村的金融需求,是以我國農村典型的小農經濟(農戶經濟)為基礎。小農經濟壹直是我國農村經濟運行的基礎,其基本特征:農戶及其行為,是經濟單元與社會單元的統壹以及生產和消費的統壹。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農戶有了勞動自主權和收益權,農戶從事的產業逐漸多元化和非農化,收入貨幣化程度逐步提高,農戶已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主體和經濟活動的決策者,成為農村發展和農業現代化的基礎力量。
1.農戶的經濟特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東中西部的區域差異逐步擴大的同時,農戶經濟特征也區域化地分為三類:
第壹類農戶是基本融入到現代市場經濟環境的農戶,主要分布在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無論以糧食生產還是以其它農產品生產為主,都以通過市場,最大限度實現產品價值增值為目的(孔祥智,1999),因此,農戶除了務農,還從事著加工、銷售等下遊產業。他們的主體要素是資金,除了運用自家的勞動力以外,還常常從外地雇傭人手幫農、幫工。
第二類農戶指從自然經濟或小商品經濟向完全市場經濟過渡時期的農戶,大體分布在經濟欠發達的中部地區。他們的主體要素是勞動力和少量資金,他們在做經濟決策時,通常要考慮勞動生產率和資金生產率兩個因素:勞動力較多而資金較少的農戶可能傾向於選擇在保證糧食生產的基礎上外出打工;反之,資金充裕而勞動力較少的農戶可能更傾向於選擇資金密集型的農或非農產業(黃宗智,2000)。
第三類農戶即自然經濟或小商品經濟條件下的農戶,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區,並且以貧困地區農戶為代表,其經濟行為特征側重於滿足基本生活需要,農戶收入主要是實物收入,現金收入很少(彭川西,2001)。他們的儲蓄能力很低,而外部註入資金又很少,無法新增農用生產資料或改進投入品質量,農業生產壹般維持在簡單再生產水平上。
2.農村金融需求的特征
上述農戶經濟特征基本勾勒出了他們金融需求的特征。農戶金融需求分為:融出資金需求與融入資金需求。前者比較簡單,主要是儲蓄;後者相對就復雜壹些,盡管是借款,但卻表現出許多值得關註的特點:
(1)從借款額度看,普遍比較小,但借款額度總體與各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呈正相關。借款額度小,是由我國農戶家庭經營規模較小決定的 ,中西部地區農戶借款額度大多在幾百、幾千元左右,東部地區農戶借款則可達萬元以上。
(2)從借款來源看,農戶價款中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比重較低,民間金融特別是民間借貸比重較大。根據央行的壹個研究課題(溫鐵軍,2000)顯示,農戶從民間金融中介處借貸比重約70%;正規金融中介貸款比重約25%左右。在正規金融中介中,農村信用社所占比重較大,但仍然不到農戶借款總額的20%。
(3)從借款用途看,主要分為生活性貸款、生產性貸款和非正常貸款。在大多數地區,農戶生活性貸款超過了生產性貸款。而且隨著人均收入的增加,生活性借款需求呈遞減趨勢,生產性借款需求呈增長態勢。這樣的趨勢與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差距基本吻合。
(4)從借款方式看,農戶希望采用較少或無抵押貸款方式。農戶收入水平雖比改革前有所提高,但除住房(而且很多農戶住房是祖輩留下的,不到萬不得已,絕不可能抵押、變賣,否則會受到輿論譴責。)外,農戶可用於抵押的資產很有限。這樣農戶就很難從壹般商業化組織貸到款,往往會從當地合作性民間金融機構那裏,憑人脈關系貸款。
(5)從借款程序看,農戶希望辦理貸款時手續簡便、靈活。由於認識和理解等方面的原因,農戶往往難以應付復雜的貸款手續,加之,農戶貸款需求具有很強的時效性,煩瑣的手續經常會貽誤時間。中國人民銀行廣東茂名支行抽樣調查中發現,約有87%的農戶不願到正規金融中介組織貸款,是因為手續煩瑣、耗時太多(劉為霖等,2001)。除此以外,農戶借款還要考慮交通便利性等壹些實際因素。
顯然,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各種交易活動越活躍,金融需求也就越旺盛、越復雜,當外生性金融中介不能滿足融資需求時,活躍的交易環境會內生出替代的安排。因此,農村經濟活動越活躍的地方,正規金融中介之外的民間組織就越多、越發達。
通過上述農戶金融需求特征的描述,我們就能清楚,農戶的壹般融資次序是:內部融資、熟人借貸,自發性融資合作組織(比如:合會,農金會)、民間私人金融中介(錢莊,典當)、正規金融中介(農信社,農發行,商業銀行)。
農村金融中介體系的建立
上述分析表明,構建服務於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中介,首先應考慮農戶的金融需求,這樣才能更好地利用農村金融資源,更有效地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改善農民生活。為此,我們應盡快建立以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相結合的農村金融中介體系。
1.合作性金融中介
第壹,鼓勵引導如合會這樣的金融中介公開化、規範化。這類組織規模不宜過大,以便於管理,加強聯系,充分發揚互助合作傳統。第二,突出農金會的民辦性。恢復農民對農金會的自治性,讓農民成為真正的負責人和受益人。鼓勵農金會資金分流管理,壹部分資金發揮互助作用,為成員提供優惠貸款,加強成員向心力;壹部分資金發揮商業性作用,成立專門的投資性機構,以盈利為目標,增加成員福利。至於像錢莊這樣的非正規金融中介,經過金融監管部門核查,可效仿臺州商業銀行,轉變成名符其實的私人銀行,納入統壹的商業銀行監管框架中。
2.政策性金融中介
政策性金融的唯壹承擔組織是國家農發行,這壹點在轉軌過程中必須明確。這意味著農發行提供的金融支持是完全意義的公***產品,是對農戶的脫貧支持,而不是致富支持。這種支持直接面對農村及農戶,提供基建資金,平抑主要農產品價格波動,降低農民系統性風險。政策性金融的任務在西部廣大農村比較艱巨,甚至要在西部農村金融問題上起主導作用。
3.商業性金融中介
當壹些農村地區已經進入城鎮化建設,傳統的小農經濟開始被現代集約化農業經濟替代,產業結構高度化產生大量金融剩余後,商業性金融中介會自然而然地進駐或自發形成。就目前狀況看,東南部農業經濟發達省份有條件發展商業性金融中介,壹方面原有的農信社通過股份制和商業化完成自身改造;另壹方面逐步放開對設立私人商業銀行的限制,盡快形成農村商業金融中介競爭的局面,提高農村金融剩余的使用效率。
綜合來看,農戶可以通過合作性金融支持滿足日常生活生產需要,享受簡捷便利的金融服務,加強相互間聯系,通過政策性金融支持努力脫貧維持簡單再生產,減輕各種系統、非系統風險造成的損失負擔,在商業性金融的競爭條件下,真正具備經營能力的農戶可以實現擴大再生產,甚至進行非農再投資,拓寬創收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