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
(壹)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 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2.稅務登記範圍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3.稅務登記種類
稅 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二)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 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於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壹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壹般納稅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 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壹發票,商業批發統壹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壹發票等;後者僅適用於某壹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3)專業發票.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3.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 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 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三)納稅申報
1.納稅 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的壹種法定手續.
2.納 稅申報的方式
納稅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納稅申報方式包括:
(1)直接申 報,即上門申報.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 申報,即納稅人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如網上申報.
稅款征收
(壹)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 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後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壹種稅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 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壹種稅款征收方式.
(3)查驗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後征稅,並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並據以征稅的壹種稅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壹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壹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壹種稅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6)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壹些零散稅款的壹種稅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核定應納稅額
有 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