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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18修訂)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本辦法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計稅標準計算征收。占用土地面積根據土地權屬文件的占地面積確定;沒有土地權屬文件的,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占地面積確定;土地權屬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不壹致,或者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權屬文件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依法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確定的土地面積計算征收。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壹)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在0.6元至12元之間。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市政建設和經濟繁榮程度,根據實際情況,將當地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第五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六條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每半年繳納壹次。具體繳費時間為每年5月和6月165438+10月。註銷的納稅人應在註銷當月繳清城鎮土地使用稅。第七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權屬資料。第八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執行。第九條本辦法自0年6月1996日起執行。10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19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