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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政支出結構出了什麽問題?

中國財政支出結構存在的問題;

1,財政職能不清,經濟建設支出占比高。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但舊的高度集中的金融體制在思想上仍然得以保留,並在壹定程度上繼承了計劃經濟體制。由於計劃體制的慣性,政府對自身的定位並不清晰。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所有者,其職能在生產、消費和社會再分配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政府的越位管理造成了資源和政府財政資金的浪費。我國財政資金仍然過於分散和缺乏重點,這導致政府對壹些大型公共項目的投資不足,這將大大削弱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不利於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完善,也會影響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2.教育經費投入不足。

雖然中央財政對教育的投入在逐年快速增加,但截至2010,全國財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僅為3.13%,仍低於4.5%的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之下,中國教育支出中私人支出的比例不僅高於世界平均水平,也高於發展中國家。私人教育支出過高嚴重擠壓了私人消費空間,導致社會消費其他方面需求不足,削弱了中國經濟增長的內在動力。教育投資長期存在的另壹個重要問題是教育資源配置不公平。由於對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認識不準確,近十年來高等教育支出加速增長,而基礎教育支出相對減少,教育支出的層次結構嚴重扭轉,城鄉之間和區域之間教育支出分配不平衡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

3.衛生保健支出的總支出結構不合理。

目前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不平衡,醫療資源過度向大城市和大醫院集中。據統計,全國80%的醫療資源在城市,而占總人口60%的農村居民只能占據20%的醫療資源。與此同時,醫療衛生的財政投入嚴重不足。2010年全國衛生總支出為1960億元,僅占GDP總量的4.92%。就衛生支出構成而言,我國政府衛生支出占比持續下降,而個人衛生支出占比大幅上升,居民衛生保健負擔較重。因此,需要進壹步完善政府醫療衛生投入機制,持續加大支持力度。

4.社會保障支出嚴重不足。

社會保障通常被稱為構建和諧社會的“穩定器”、實現社會公平的“調節器”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減震器”。早在20世紀80年代,許多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支出就占財政支出的30%以上。我國雖然建立了壹定的社會保障制度,但社會保障支出占比仍然很低,僅接近西方發達國家20世紀60年代的水平。同時,我國公共養老保障體系覆蓋面較窄,僅占總人口的15%,低於世界勞工組織確定的20%的國際最低標準。社會保障支出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廣大農村和農民難以享受到社會保障的“陽光”。

5.管理費用的支出正在擴大,增長過快。

政府的行政經費服務於社會管理職能,其來源只能是政府的財政收入。行政管理費用占我國財政支出的比重從1978年的4.7%上升到2006年的18.73%,呈增長趨勢。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行政費用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但長期以來,行政費用增長過快,甚至在某些時期超過了財政收入、財政支出和GDP的增長速度,成為人們最重要的事情。

優化我國財政支出結構的建議:

1.合理界定我國財政支出範圍,弱化經濟建設支出。

在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體制條件下,要求科學界定公共財政支出的職能範圍,明確財政應該承擔和不應該承擔的事務,這是完善我國公共財政支出結構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對財政承諾的,財政應積極滿足;不該承擔的要堅決退出,解決財政的“越位”和“缺位”,實現公共財政職能的“回歸”。其中,重要的是進壹步弱化金融的生產建設功能,降低經濟增長對金融投資的依賴。根據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政府不應承擔社會投資的主要責任,財政應退出壹般競爭性和盈利性領域,只投資於涉及國計民生的公益性、基礎性和重點建設項目。

2.完善我國財政預算和支出制度。

近年來,我國政府壹直在加快推進政府預算制度改革,取得了壹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諸多問題。當前,我們的工作重點應該是解決預算編制時間不合理的問題,實行內外部資金統壹管理,為全面預算提供保障。同時,應進壹步落實政府采購制度,避免壹些幹部與供應商勾結以獲取國家財產的現象。最後,要優化政府采購形式,堅持招投標原則,同時采購內容采取靈活形式。

3.大力加強社會公共支出。

社會公共支出涵蓋面廣,包括教育、科技、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它代表著社會的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也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財政支出中非常重要的支出。具體來說:壹是堅持教育優先。我們要確保現有預算內教育支出的穩定增長,逐步建立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教育支出管理體制,同時重視研究增加教育專項資金的新渠道,開征教育稅,取消現有的教育費附加,確保財政教育支出的可靠來源。二是加大醫療衛生投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提高公共衛生服務水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盡快建成覆蓋城鄉的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體系。三是增加社會保障支出。根據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應加強以最低生活保障為主體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救助制度發展,不斷完善城鎮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保障制度,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