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國務院公布 2014年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7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壹)制定公開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四)考試、考察;(五)體檢;(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條例還規定,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壹)制定競聘上崗方案;(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四)考評;(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六)辦理聘任手續。條例同時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據了解,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2002年國辦將聘用制確定為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目前已超過90%。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何鳳秋認為《條例》所說的工資增長機制,應當是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定期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而對於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則應實行企業的分配制度;對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回歸到公務員隊伍管理,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根據昨天公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我國將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多位專家認為,事業單位工資可向社平工資增長率靠攏。雖然《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但暫不會實現事業單位人員統壹參保。
焦點1 隨行就市建工資增長機制
條例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或向社平工資增長率靠攏
解讀我國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始於2006年,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近幾年,我國進行了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這項改革首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公***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中開展,如今各地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已基本兌現到位。
中國勞動學會薪酬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呂井海表示,過去事業單位工資分配基本是在走平均分配的路子,這導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雖然穩定,但增幅普遍偏小。整體來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低於公務員和效益好的企業,但高於效益差的企業,其工資增長率低於社平工資增長率,應該說也是個不爭的事實。具體分析,事業單位工資主要受單位效益和財政實力兩大因素影響。事業單位自身創收能力,以及當地財政水平及其對事業單位撥款、補貼的多少,也造成了地區間和系統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多寡。
對於《條例》稱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呂井海分析,這意味著今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增長比例,可能會向當地社平工資增長率靠攏。不過他也強調,由於事業單位的屬性,這種工資水平的提升方向應該是向公務員靠攏,而非“學習”壹些企業的高薪。呂井海解釋,這種工資的提升有其必要性,因為待遇偏低,近年來事業單位優秀人才流失正在頻繁上演。以高校、科研單位和醫院為例,由於待遇偏低的因素,這些單位經常會遇到核心人才帶著技術投奔企業或創業問題,就連招聘到的應屆畢業生,也往往會在拿到戶口後跳槽至薪酬更高的企業。考慮到提升事業單位人員素質,以及很多事業單位承擔著服務公眾和科學研究等方面的需要,建立這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增長機制有其迫切性。否則對於政府購買服務或事業單位自身開展科研、醫療等工作,是不利的。
加大績效工資占比避兩極分化
建議呂井海建議,為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更科學合理,應加大績效工資所占比例,使人才待遇提升速度更快。他強調,拉開工資差距能促進工作效率提升,有必要性。但對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政府也應該有所統籌調控。如重點高校和普通高校教師待遇差距過大,壹定會造成重點高校人才過度聚集,同時普通高校人浮於事、業務水平大幅下降的問題。他認為同類事業單位間,同類人員待遇不宜過於兩極分化。
此前我國曾提出將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劃為三類,即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從事公益服務的。呂井海介紹,目前這壹工作還沒有完成,有關部門應加快對事業單位類型的劃分,這對於確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增長機制必不可少。
焦點2 事業單位應依法參加社保
條例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暫不會統壹參保將加快並軌
解讀目前,在多地進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進展並不順利,企業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較大,因此廣受詬病。
原人社部人事科學研究院院長吳江介紹,國內曾出臺相關規定,並在壹些事業單位試點,讓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條例》的出臺,應該說更多的意義在於通過立法形式,再次確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參加社保這壹方向性問題。他提出,由於機關事業單位的密不可分性,建議在養老金雙軌制並軌時,應該對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並軌盡量同步推進。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教授也認為,新政的出臺並不會使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今年7月同步參加社會保險。他介紹,主要因素之壹就是《條例》並未明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舉措,以及各類事業單位如何讓其工作人員參保的細致步驟。褚福靈認為,雖然新政使養老金雙軌制並軌方向更加明確,對並軌工作的開展有完善規範的意義,但並軌尚需壹系列配套實施文件的出臺。不過新政還是會對加快推進養老金雙軌制的並軌,具有積極的促進意義。
焦點3 新聘用人員實施公開招聘
條例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公開招聘可預防“近親繁殖”
解讀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了事業單位招聘中因人設崗的所謂“蘿蔔招聘”、“內部招聘”,受到強烈譴責。實際上,2005年,原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條例》的出臺,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從部門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有利於進壹步強化和規範,從而有效杜絕事業單位違規招聘。”人社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說。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認為,公開招聘漏洞頻出的壹個重要原因在於監督缺位,導致個別領導幹部用權力破壞公開、平等的人事制度。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4月25日提出,規範和落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可預防事業單位“近親繁殖”問題。
其他 聘用合同期壹般不低於3年
條例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壹般不低於3年。
解讀《條例》並沒有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進行分類,而是統壹規定聘用期壹般不低於3年。
人力資源專家馮麗娟指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同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無固定期限的。她說:“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慮到事業單位人員以專業技術人才為主,訂立比較長期的合同有利於保持科學研究、公益服務等事業的延續性,建立起比較穩定的人才隊伍。”
《條例》對簽訂長期合同作出新規定。按照以往,在本單位工作滿25年可以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條例》去掉了這壹條,只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可以簽訂這樣的長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