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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禁止保險資金投資企業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11月13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為規範保險資金直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行為,加大保險資金對各類企業的股權融資支持力度。

 新媒體查閱獲悉,《通知》主要內容是取消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通過“負面清單+正面引導”機制,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通知》提到,壹是財務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該企業不構成控制或***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

 二是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依法依規自主選擇投資企業的行業範圍。

 三是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且具有法人資格。標的企業所屬產業應當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四是建立財務性股權投資負面清單,禁止保險資金投資存在十類情形的企業,同時鼓勵保險資金開展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其中提到,禁止保險資金投資直接從事 房地產 開發建設的標的企業,包括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五是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和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責任準備金。

 六是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應當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直接投資股權有關資質條件,加強股權投資能力建設,完善內部控制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損害保險機構利益的行為。

 七是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完善財務性股權投資基本制度,明確擬投資企業的行業範圍和主要條件,加強項目論證和風險管控,並報經董事會、經營管理層或其授權機構批準。

 八是保險機構應當按照銀保監會關於非重大股權投資的監管要求,履行財務性股權投資報告程序;九是保險機構投資金融機構股權,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後壹項是,《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保監發〔2012〕93號)關於保險資金直接股權投資行業範圍的條款,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財庫局:滬深交易所納入積金局核準證券交易所

 11月13日,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與積金局協調及作出研究後,將上海及深圳交易所納入積金局「核準證券交易所」名單的條件已經成熟,相關修訂亦已於今日刊憲,實時生效。

 他在網誌中提到修訂將為強積金投資管理人提供更大靈活性,在符合相關監管規例及基金產品設計框架情況下,可增加投資在內地交易所掛牌的股票,令強積金資產有更多元的投資機遇。

 他表示,隨著內地資本市場不斷改革發展和開放,財庫局與監管機構壹直審視和檢討相關的監管規例。其中,強積金計劃目前已有壹定程度投資於內地A股,至9月底占強積金總資產1.12%,約110多億港元,但由於內地交易所未納入積金局的「核準證券交易所」名單,因此相關的投資以及其他證券,累算不能多於基金凈資產值10%,而早前跟業界交流,聽到意見認為A股國際化程度不斷提升,應被納入有關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