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財經新聞 - 請教:江蘇省企業人員差旅費報銷標準是多少

請教:江蘇省企業人員差旅費報銷標準是多少

省教育廳關於轉發《江蘇省省級機關

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教財〔2006〕3號

省屬各高校、中專校,廳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行〔2005〕75號)轉發給妳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各單位要按照《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暫行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出差人員按照等級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標準的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進壹步規範差旅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廳直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三、省屬各學校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學校事業發展情況及學校辦學特點,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 件:

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按照勤儉、必需、嚴緊、易行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機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離開南京市城區(即行政區劃調整後的城區,不含所屬縣〈市〉,下同)開展公務活動所必需的費用(不含出國出境),其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幹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各單位要切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車和旅遊船,下同),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壹)副省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輪船壹等艙、飛機頭等(公務)艙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正、副廳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輪船二等艙、飛機經濟(普通)艙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余人員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臥)和軟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普通)艙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六條 副省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壹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壹等艙、飛機頭等(公務)艙,憑據報銷。

第七條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憑據報銷。

第八條 乘坐飛機所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壹份)等,憑據報銷。

第九條 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憑據報銷。

第十條 出差人員可以乘坐直達特快全列軟臥列車,其中,副廳長及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含副廳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及其隨行壹人可乘坐高級軟臥席,其余人員則乘坐軟臥席,憑據報銷。

第十壹條 出差人員不得租賃車輛出差。省內出差如遇出差任務特別緊急且交通不便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可以租賃車輛,僅來往租賃費用(不含住勤期間的)可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在當地政府部門定點或相對固定用於接待的飯店(賓館)住宿;沒有定點或相對固定用於接待的飯店(賓館)的,原則上不得住宿四星級及其以上星級的高檔飯店(賓館),不得住宿豪華房間。

第十三條 副廳長及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含副廳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住宿費按照第十二條規定憑據報銷。

第十四條 其余人員出差住宿費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規定限額標準為:省內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實際住宿費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標準部分自理。

第十五條 處級及處級以下人員出差住宿原則上兩人壹個標準間。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可選擇單間住宿或標準間包住,其住宿費按照不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標準兩倍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年滿50周歲處級人員出差可選擇單間住宿或標準間包住,其住宿費參照上述單個人員報銷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等無住宿費發票的,壹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和住宿費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幹,不憑據報銷。

第十八條 不分途中和住勤,夥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省內20元、省外40元。

第十九條 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可出具路橋通行費憑據或經單位領導批準,報銷途中夥食補助費;當天來回的,按壹天計算核報夥食補助費;無住宿費票據的,不予報銷住勤期間的夥食補助費。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壹安排夥食的,出差人員應在夥食補助費定額包幹標準內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接待單位收取的夥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支出。

第五章 公雜費

第二十壹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幹,不另憑據報銷。

第二十二條 公雜費每人每天標準為:省內10元、省外20元,用於補助其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二十三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憑路橋通行費票據或如實申報並經單位領導批準,公雜費減半報銷。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當天來回的,按壹天計算核報公雜費。

第六章 與會、外派的差旅費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離開南京市城區參加會議(含各類培訓,下同),會議統壹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管理規定統壹開支,所在單位不予報銷;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指本辦法第壹至第五章規定,下同)報銷。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離開南京市城區參加會議,會議通知明確不統壹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間和會議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憑會議通知回所在單位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通知沒有明確不統壹安排食宿而會上要求食宿自理的,壹律按第二十五條辦理。

會議通知明確食宿自理的各類培訓,其培訓時間超過十天的,公雜費和夥食補助費均減半報銷。其培訓資料費憑會議通知和合法票據報銷,培訓資料上交本單位。

第二十七條 離開南京市城區到省內基層單位實(見)習、掛職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原單位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報銷;工作期間按照每人每天10元標準回原單位報銷夥食補助費,不得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現行到基層工作所享受的各種生活補貼的有關規定不再執行。

工作期間的出差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受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可回原單位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報銷;工作期間的生活待遇按照現有文件規定執行;工作期間的出差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受單位承擔,接受單位承擔有困難的,經原單位領導批準後可回原單位核報。

第二十九條 借用人員要從嚴控制,因特殊需要經單位領導批準臨時借用外地工作人員的,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只按照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減半發給夥食補助費。借用人員到借用單位的路費和借用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及出差的差旅費,均由借用單位開支;借用期滿返回原單位的路費由借出單位開支。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上述差旅費規定,由調入單位報銷。其行李、家具等托運費,由調入單位憑據報銷。托運費只得報銷壹次。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壹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三十壹條 與工作人員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的,其差旅費和托運費按照第三十條辦理;經調入單位同意,暫不隨同調動的,以後遷移時的差旅費仍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三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到達調入單位所需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應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後與調入單位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調入單位差旅費支出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城市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所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承擔。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的住宿費標準和夥食補助費包幹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少收或不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權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實施處理、處罰和處分。

第三十五條 省直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在南京市城區以外的省直部門單位(指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比照本辦法執行。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各地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省財政廳《印發〈江蘇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蘇財行[1996]22號)同時廢止。其他由省財政廳制發的與本辦法不符的有關規定壹並停止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