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正在教室伏案自習,教務處主任程景忠像往常壹樣,在教學樓前檢查校園情況,看到了4名閑逛的青年。
“妳們是不是學生?”程景忠上前詢問。其中壹人說“是”,程景忠隨即要求他們立即到教室去上自習。這時,另壹青年又說“不是學生”,於是程景忠勸說4人離開。其中壹個青年說:“我就不出去!”
爭執之際,學校的另外幾名老師聞訊趕來,4人見情形不對,便向學校大門走去,邊走邊說:“妳給老子記住!”此時,校門口值班的老師撥打了報警電話。
兩個小時後,這4人手拿兇器強行進入校園,對程景忠進行圍攻。打鬧聲引來學校其他老師,4個青年撒腿逃跑。當時鎮上許多百姓聽到呼喊聲後,和他們壹起追趕,當追到當地派出所時,發現4名社會青年已在派出所內。此時,壹輛警車也趕到了派出所,隨後,在壹名民警和兩名老師的護送下,程景忠到嘉魚縣人民醫院就診。
事情到此並未結束。當程景忠在醫院急診室等待檢查結果時,3名青年趕到急診室,拿出兩把兩尺長的砍刀和壹把殺豬刀,對程景忠壹番猛砍,程景忠當即倒在血泊中……
經檢查,程景忠身上傷口30余處,20多根肌腱被砍斷,四肢有4處明顯骨折。救治期間,醫院下達3次病危通知書。
記者今天從嘉魚縣新街中學了解到,在醫院的極力搶救下,程景忠暫時脫離了生命危險。
重權利輕義務
青少年法制教育有缺陷
教師被打,並不止程景忠壹例。在“百度”上輸入“教師被打”四個字,會跳出壹連串的網頁鏈接。從廣東到江蘇,從中學到大學,“教師被打”,屢見不鮮。
據統計,今年10月到11月,全國侵害教師人身安全的案件已發生6起。
11月19日,湖南省常德市澧縣城關中學老師曾慶巖在辦公室與學生談話時,被從門外突然沖進來的少年連刺數刀,經搶救無效後死亡;10月28日,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程春明在課堂上被沖進來的壹名大四男生砍死;10月21日,浙江省縉雲縣盤溪中學女教師潘偉仙在家訪途中被學生掐死;10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壹學生在課堂上突然拿刀捅向郝旭東老師……
“教師人身權益頻受侵害,背後的原因是多重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石曉波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壹方面是由於某些教師管理學生方式不妥當,學生產生逆反心理,從而導致過激行為的發生,另壹方面,青少年法制理念偏差也值得我們關註。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張德渺也向記者表達了相同的觀點。“青少年是公認的弱勢人群,因此各個國家都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對青少年進行特殊保護。但是,我們在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時,往往只是壹味地強調對其權利的保護,而忽視了相應的義務教育。”他認為,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兩者是對等的,不能片面強調壹方面而忽略了另壹方面。因此,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應當是全面的。
條款籠統原則
保護教師規定亟待完善
頻繁發生的“教師被打”事件引起了社會的關註和討論。有人提出,目前國內缺乏保護教師生命權的法律規定,為了更好地保障教師安全,建議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增設“保護教師安全”的條例。
“教師被打事件屬於壹般的刑事案件,通過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就可以解決。法律不是萬能的,不能出現壹個社會現象就上升到立法層面。”張德渺並不贊成這樣的建議。
“但是,我國的科教法律在條文的敘述上是有缺陷的。”張德渺認為,我國的科教法律法規是有相當數量且自成體系的,只是這些條文規定的原則性、抽象性很強,給司法部門在實務中適用法律帶來了困擾。教師法是15年前制定並實施的,主要是對教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業規範進行規定,至今未有任何修訂,某些條文,確實顯得簡單、抽象。
“教師法第三十五條對損害教師權利行為作了規定,‘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石曉波認為,這壹條對教師權利的保護太過籠統,應該進壹步細分明確。另外,可以在刑法的故意傷害罪中增加壹個加重情節,即對教師施加人身傷害的加重情節。
采訪後記
中國有尊師重教的傳統,古人說“師者如父母”,今人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這是壹種深厚的民族心理底蘊。刀砍教師不僅觸犯了法律,更是沖撞了社會道德倫理的底線。
也許,這些具體的案件只是偶然發生的意外事件,但當這些意外事件以較高的頻率出現在人們眼前時,我們不應該等閑視之。面對觸目驚心的斑斑血痕,我們應該深刻反思,我們的文明教育到底出了什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