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的性質與分類
即興式演講
指演講前沒有充分準備而臨時組織語言的演講,有主動和被動兩種。所謂主動是指沒有外力的推動和督促而發表的`,演講者壹般是會議的主持人。如主持演講會,要介紹會議內容、宗旨、介紹演講者;如主持歡迎會、歡送會、茶話會、喜慶宴等,要做開場白和壹些即興講話。所謂被動是指演講者本未打算演講,但在外力(如主持人的敦請)推動下,不得已臨時發表演講。
辯論式演講
指就某個問題或某種情況進行論辯、比較,以斷定其是非曲直的演講。常用於政治界、學術界、外交界和壹些演講比賽。如1986年“全國十城市青少年演講邀請賽”上,除命題演講和即興演講外,還設了辯論演講賽。
政治演講
內容涉及政論國事的演講,包括競選演講、就職演講、會議論辯、集會演講、外交演講等。
競選演講
政治演講的壹種。演講者向公眾闡明自己的政治主張和實施方案,或同競爭對手展開辯論,以贏得公眾的擁護,從而獲得某種領導職位而作的演講。在西方國家被普遍使用,它是競選議員和政府首腦的壹種手段。
就職演講
也叫施政演說,政治演講的壹種。是新當選或連任的政府首腦、地方長官或部門領導就怎樣處理國內外、地方和部門事務發表的演說。
會議論辯
政治演講的壹種。指在國家或地方內部會議上討論重大決策或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性會議上就有關政治問題表明個人(或代表政黨、政府)的觀點和立場。
集會演講
政治演講的壹種。通常是在政治性集會上發表的演講,如1939年5月4日毛澤東在延安青年群眾舉行的“五四”運動二十周年紀念會上的演講《青年運動的方向》。
教育演講
演講者向聽眾傳授文化科學知識的演講。例如知識講座、學術報告等。
宗教演講
宗教神職人員在教堂宣傳宗教教義或進行其他宗教活動時作的講演。例如神甫、牧師等面對教徒們所作的訓禱等。
事跡演講
指以先進人物的先進事跡為主要內容的演講。這些事跡本身必須是體現理想的社會精神生活的美的事物;其次應具有典型性,對聽眾對社會有普遍意義;再次,演講者對所演講的事跡要有切身的感受和深刻的理解並有自己的體會。同時,對事跡還要有恰當的取舍和逼真、生動、感人的表達。它包括以下幾種形式:①陳述型。就是客觀地向聽眾陳述自己的事跡,不做自我評價,也很少發表議論,談點體會也是陳述事跡本身的內容。如老山前線英模匯報演講等。②體會型。指也講事跡但以講體會為主的事跡演講,其體會離不開事跡,是就事跡闡發的與事跡有關的體會,如曲嘯的《心底無私天地寬》。③宣講型。指講別人或群體的事跡的演講,如蔡朝東的《理解萬歲》。
經濟演講
政府或部門財經管理人員及企業家作的關於經濟問題的演講。例如商業廣告演講、投標介紹演講等。
軍事演講
戰備訓練和戰爭中,將軍向士兵(或者黨和軍隊高級領導人向軍人和廣大民眾)進行宣傳鼓動和闡述戰略戰術問題所作的講演。如毛澤東1938年5月26日至6月3日在延安抗日戰爭研究會上的講演《論持久戰》。
娛樂性演講
在慶祝和紀念活動中,演講者為了讓聽眾能夠心情愉快所作的幽默風趣的演講。
傳授性演講
演講者只是把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傳授給別人,或把某些消息傳播給聽眾,而壹般不與聽眾發生什麽爭辯的演講。
說服性演講
演講者要使聽眾明辨事理、服從自己觀點的演講。例如總統競選演講等。
鼓動性演講
用熱情的語言把聽眾的情緒鼓動起來,使之向著既定的目標奮鬥的演講。在“五四”運動中,革命青年的演講大部分都帶有鼓動的性質,他們的目的是要激勵民眾行動起來反帝救國。
憑吊性演講
在葬禮上或者在紀念某人逝世周年的大會上所作的演講。也叫葬禮演說。形成於古希臘,據《伯羅奔尼撒戰爭史》記載,雅典人很早就有了在舉行葬禮時發表演說的習俗,主要用於憑吊在戰爭中陣亡的將士,每年舉行壹次,現存最早最著名的古希臘憑吊演說辭,要算伯裏克利(約公元前495—前429)在伯羅奔尼撒戰爭第壹年後公葬陣亡將士的演說。這種演說後來傳到古羅馬,再由古羅馬傳遍歐洲及全世界,其實用範圍也逐漸擴大。
遊說性演講
沒有固定場所的演講。例如我國春秋戰國時期,孔子、孟子、蘇秦、張儀等周遊列國的演講。再如1983年,上海市總工會和團市委聯合組織的“振興中華演講團”在全國各地進行的巡回演講。
街頭演講
在街頭巷尾等露天場所進行的演講。在我國近、現代史上,許多大中學生曾到民眾中搞普及教育,大都采用這種演講形式,例如北京大學平民教育演講團的演講;在“五講四美”活動中,許多大中城市的青年也采用過這壹演講形式。
宮廷演講
指古代臣下在宮廷向國君或首領獻計獻策(奏對諷諫)的言語行為。例如“鄒忌諷齊王納諫”等。
法庭演講
訴訟者或被訴訟者及律師等司法人員在法庭上作的演講。壹般分為訴訟演講和辯護演講兩種。
訴訟演講
訴訟者本人或公訴人在法庭上對被告的指控和申訴。
辯護演講
被訴訟者(被告)為了證明自己無罪或輕罪(或辯護律師為了證明被告無罪或輕罪)而同訴訟人(原告)或公訴人進行的辯論演講。它可分為被告本人的辯護演講和律師(或辯護人)的辯護演說兩種。被告在法庭上發表的辯護演說叫直接辯護演說。在法庭以外的場合發表的叫間接辯護演說,但它起不到自辯的作用。辯護演說還可從性質上分為兩類:壹類是純粹為個人或某壹案件進行辯護的演說;壹類在表面上看來是為個人,實際上卻是為了某項事業或某壹階級、政黨或團體發表的演說,這種演說不只是單純地用於無罪或輕罪的自辯,因而在力度、情感、氣勢諸方面更為強烈宏大,也更能打動聽眾的心;蘇格拉底的自辯、巴黎公社女戰士路易斯·米歇爾在凡夫賽法庭的辯護演說、季米特洛夫在萊比錫法庭上的答辯等是這類演說的典範。
廣播演講和電視演講
這是由於現代無線電技術的迅猛發展而產生的壹種新型的演講,演講者可以在廣播電臺或電視臺,對成千上萬看不見的群眾發表演講。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斯大林就曾發表過著名的《廣播演講》。
專題演講
專就某壹問題或主題發表見解、體會的演講。如1984年7月在吉林舉行的以“黨在我們心中”為主題的“江城之夏”演講邀請賽上的演講。
學術演講
是以研討學術問題為中心的演講。如邵守義的《領導幹部的口才》、《演講與演講術》等。
禮節演講
指在交際場所發表的旨在表示贊美、感謝、祝願或者讓人感到有趣的禮節性演講。如在歡迎或歡送會上的演講,在聯歡會、宴會上祝願性的演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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