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限期改正。所謂責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違法行為人在壹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並將其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決定的要求,停止違法行為,糾正錯誤。如私設會計賬簿的單位,應當取消私設的會計賬簿,並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將在私設的會計賬簿上登記的事項轉移到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壹進行登記、核算;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規定的單位,應當將不具備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予以解聘或者轉任其他崗位,並任用具備規定資格條件的人員作會計人員。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3 千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 千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會計法規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並沒有對上述所列行為單獨明確規定為犯罪,但是,行為人為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貪汙、挪用公款等目的,從事了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據《刑法》的規定分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