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九、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壹)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交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應當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收集、運輸,收集、運輸的時間和地點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告。”十、將第三十六條中的“餐廚垃圾”修改為“易腐垃圾”。十壹、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及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收集、運輸及處置許可,簽訂經營協議。”十二、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壹)可回收物應當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置,無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二)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其中經過分類的危險廢物,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易腐垃圾應當采用生化厭氧產沼、堆肥、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通過焚燒、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置。”十三、將第五十八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十四、將第六十二條中的“發展和改革、商務、旅遊、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部門”修改為“發展和改革、商務、文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十五、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監管,制定可回收物回收規範,積極推廣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二)房地產主管部門配合做好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的指導、監督,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評級;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制定有害垃圾回收規範,監管汙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貯存、處置;
“(四)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做好生活垃圾處置等重大項目的立項工作,做好生活垃圾處理成本監審工作,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
“(五)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預留和控制相應的設施用地,保障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
“(六)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助做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監督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配置果蔬菜皮處理設施;
“(九)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支持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的財政政策,落實經費保障;
“(十)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引導媒體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常識;
“(十壹)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教育內容,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十二)公安機關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生活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等犯罪行為;
“(十三)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