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的定義:
中華人民***和國審計署是根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審計署是國務院29個組成部門之壹,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與省級人民政府***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審計署的內設機構:
13個內設機構:辦公廳(經濟責任審計司)、法規司、財政審計司、行政事業審計司、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金融審計司、企業審計司、社會保障審計司、外資運用審計司、境外審計司、國際合作司、人事教育司。
7個直屬事業單位:計算機技術中心、 機關服務局、 審計科研所、?幹部培訓中心、?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中國審計報社、國外貸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
25個派出審計局:外交外事審計局、發展統計審計局、教育審計局、科學技術審計局、工業審計局、民族宗教審計局、政法審計局、監察人事審計局、民政社保審計局、財稅海關審計局、資源環保審計局、建設審計局、交通運輸審計局、農林水利審計局、貿易審計局、文化體育審計局、衛生藥品審計局、國資監管審計局、經濟執法審計局、廣電通訊審計局、新聞報刊審計局、旅遊僑務審計局、科學工程審計局、地震氣象審計局、宣傳審計局。
18個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京津冀特派員辦事處、太原特派員辦事處、沈陽特派員辦事處、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上海特派員辦事處、南京特派員辦事處、武漢特派員辦事處、廣州特派員辦事處、鄭州特派員辦事處、濟南特派員辦事處、西安特派員辦事處、蘭州特派員辦事處、昆明特派員辦事處、成都特派員辦事處、長沙特派員辦事處、深圳特派員辦事處、長春特派員辦事處、重慶特派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