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計師的任免程序是怎樣的?
總會計師的職務、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1。關於總會計師的職位。《總會計師條例》明確規定,總會計師是單位的領導成員,協助單位負責人工作,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總會計師作為財務會計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工作,參與單位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負責人的參謀和助手。為了保障總會計師的職權,《總會計師條例》還規定,任何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都不能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副職。2.關於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根據《總會計師條例》,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壹是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二是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三是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後,在壹個單位或單位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壹個重要方面工作不少於3年;四是必須具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紀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掌握現代管理的相關知識;五是具備行業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第六,身體健康,勝任工作。3.總會計師的任免程序。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總會計師由單位行政首長提名,由政府主管部門聘任或者聘用;免職或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解聘程序相同。4.關於總會計師的職責。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總會計師的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總會計師負責組織工作。包括組織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和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集和使用計劃,開辟財源和有效使用資金;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加強成本管理,分析經濟活動,精打細算,提高經濟效益;負責財務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並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二是總會計師協助和參與的工作。主要包括:協助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進行決策;參與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學研究、商品(服務)價格和工資獎金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和審查。5.關於總會計師的權限。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總會計師享有以下權利:壹是制止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的權利。即有權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和浪費的行為;制止或糾正無效的,報請單位負責人處理。二是建立健全單位經濟核算的組織指揮機構。第三,有權批準和簽署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四是有權管理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會計人員的配備、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