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市是中華人民***和國第二級行政區劃之壹,因其行政建制級別與地區相同,故稱"地級市"。自1983年11月5日開始,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取代之前的專級市之稱。
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大陸地區地級市數量逐漸穩定下來,截至2017年10月2日,在總計334個地級行政區中,其中有294個地級市、30個自治州、7個地區、3個盟,地級市數量約占地級行政區總數的88%,地級市已逐漸取代地區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體。
地級市標準:
1、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
2、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占80%以上;
3、地區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
4、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壹產業,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
5、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幹市縣範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地級市分類:
1、既設市轄區,又管轄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亦代管縣級市等縣級行政區;此類地級市占絕大多數。
2、只設市轄區,不管轄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亦不代管縣級市等縣級行政區;如烏海市、南京市、廈門市、萊蕪市、武漢市、鄂州市、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海口市、三亞市、克拉瑪依市。
3、既不設市轄區,又不管轄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亦不代管縣級市等縣級行政區;這些地級市下面直接轄鄉級行政區,俗稱"直筒子市";如東莞市、中山市、三沙市、儋州市、嘉峪關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