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可吸收境內公民存款 每筆不少於100萬
水母網 日期: 2006-11-17 來源: 煙臺日報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 將於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在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經營人民幣批發業務、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16日介紹,修訂後的上述條例***有73條,修訂的主要內容涉及兌現承諾、加強審慎監管、體現中外資銀行統壹監管標準、體現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等。
上述條例刪除了監管機構核定“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範圍和服務對象範圍”的規定;規定具備“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2年連續盈利”和其他審慎性條件後,外資法人銀行可以經營企業人民幣業務和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業務。
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有關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規定;刪除了“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不得超過其境內外匯總資產的70%”的規定,改為外國銀行分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余額不得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余額,使其在發生危機時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保護境內存款人利益。
根據新的條例,外資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的註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與中資銀行保持壹致,外資銀行確定存款或者貸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交存存款準備金、計提呆賬準備金、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按照統壹適用中、外資銀行的法律、法規執行。同時考慮到歷史原因,轉制後資產負債比例難以在短時間內達到法定要求者,將給予壹定的寬限期。
12月11日人民幣業務對外開放 外資銀行可吸收存款
中國網 | 時間: 2006-11-16 | 文章來源: 新京報
12月11日起人民幣業務對外資銀行全面開放;外資分行只可吸收每筆大於100萬元以上人民幣存款;鼓勵外資銀行“本土註冊”
新華社昨日受權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中國將全面履行入世的基本承諾,面向外資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壹個基本的導向是鼓勵外資銀行在本地註冊,註冊後將獲得完全的人民幣零售業務資格,還將獲得從事銀行卡業務以及咨詢服務的業務。
《條例》將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土註冊後吸收公眾存款沒有限制
此次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本地註冊的外資銀行法人成為政策鼓勵的導向,根據該條例第29條和第31條的規定,對於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內的完成本地註冊外資銀行,其業務範圍中相比於外資銀行分行多出了“銀行卡業務”“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這兩大業務。
在最關鍵的人民幣零售業務方面,雖然本地法人銀行和外資銀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眾存款的職能,但法人銀行方面沒有任何限制,而外資銀行分行則規定只可吸收100萬元以上人民幣存款。
昨日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解釋說,根據我國當初加入WTO的承諾,5年內開放中國的企業和中國居民的人民幣業務,目前這個規定與我們對人民幣開放的承諾是壹致的。另外,這也完全符合世貿組織允許的審慎性原則。在風險監管方面,外資銀行分行不如在當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在發生風險的情況下,國內存款人的風險難以得到有效保證。
外資銀行本土註冊審批壹路綠燈
由於正處於中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前夕,新條例的多項規定都拓寬了外資銀行在中國發展業務的空間,並享受到更多便利,享受到同等的“國民待遇”。
根據新規定,外資法人銀行獲得了幾乎和所有中資銀行壹致的業務範圍,業務範圍大大拓寬,即使是外資銀行分行也可以吸收10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存款,保證了其人民幣資金來源,此外根據新規第8條的規定,外資銀行營運資金的門檻也從最初的6個檔次最多5億元,調整為現在兩個層次,金額也大大降低。
對於需要從外資銀行分行轉制成為法人銀行的,該規定給出了充分的便利,不但允許設立專門的周轉資金的分行,審批上也是壹路綠燈。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們的批文就是通行證,他們的審批,本地註冊所需要的資本金將是壹路綠燈”。
據記者了解,目前,匯豐、花旗、渣打等主要在華外資銀行都已經明確表示將完成在中國的“本地註冊”。
■條例摘要
外資銀行在華經營範圍確定
第二十九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範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二)提供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十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三十壹條
外國銀行分行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範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以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壹)提供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十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外國銀行分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
第四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國銀行,應當授權其中1家分行對其他分行實施統壹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實行合並監管。
第五十七條
外國銀行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
■解讀
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解讀外資銀行本地註冊導向
外資銀行本地註冊有利金融穩定
(記者張誠)“我們要及時履行我們的各種承諾,也要及時兌現我們的承諾。同時也希望通過對外開放,促進我國銀行業的改革,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昨日,中國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表示,此次新規定的頒布其中把握的核心內容就是履行我國的入世承諾,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
對於外界關註的外資銀行“本地註冊”為法人銀行的問題,王兆星解釋說,這壹規定既是符合入世承諾的基本精神,又是符合世貿組織允許的審慎原則,也符合國際慣例。
他表示,外資銀行根據其經營發展戰略,想主攻人民幣業務的批發業務,減少設立分支的成本,就可以繼續以分行形式經營批發業務。“如果根據妳的發展戰略和妳的資源優勢和網絡優勢,願意從事人民幣零售業務,就可以選擇註冊法人銀行形式,這是完全自主選擇的。”其次,這完全符合世貿組織允許的審慎的原則。世貿規則中允許各國政府和監管當局,為了維護本國的金融穩定,特別是維護存款人的安全,有必要實施審慎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相比較而言,外資銀行分行在中國經營,母行都是跨國經營的,對母行的風險,對全球風險,分行所在地監管當局對全球風險和母行風險是難以控制的。
王兆星說,基於上述審慎考慮,“我們鼓勵外資銀行進行本地註冊,這樣既維護存款人的權益,也維護金融整體穩定。”
“內外資銀行有了公平競爭環境”
專家稱條例頒布有利於中國宏觀調控措施推進
(記者蘇曼麗)“條例正式的實施將為內外銀行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中信證券分析師馬青針對昨晚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評價說。
馬青說,此前外資銀行沒有在中國本地註冊,僅以分行的形式在華開展業務,其監管責任由外資銀行總行及其母國監管當局負責監管。今後,外資銀行在中國註冊為子公司之後,將由中國的銀行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從而,內外資銀行了有了相同的競爭環境。
條例並沒有強制外資銀行在中國註冊為子公司,而是讓外資銀行可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決定是否改變其在華的商業存在。如果要開展人民幣零售業務,則選擇獨立法人機構這種商業存在方式;如果所服務的主要對象是在中國的外商獨資企業,近期也不打算開展人民幣零售業務,就可以繼續采取分行這種存在方式。
不過,條例規定,在華外資銀行只有註冊成為本地銀行才會被允許經營人民幣零售銀行業務、銀行卡業務,而這兩項業務又是絕大多數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後的爭奪要地。據此,馬青認為,“可以預計,大部分外資銀行將采取設立外資子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法人銀行的經營模式。”在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看來,外資銀行在華設立子公司,不僅可以為中外資銀行的公平競爭創造條件,也有利於中國的宏觀調控措施的推進。
目前,由於外資銀行在華業務不受存貸比例和流動性比率的限制,外資在華銀行盡管存款規模不大,但可以從母行或境外聯行大量借入資金,貸給境內企業。這種運作方式,顯然加大了中國宏觀調控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