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對設置會計帳簿的規定。
各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在會計核算時,在壹個會計期間內,通常要使用壹種有組織、有系統而又便於整理的方法,於日常中將單位所占有的經濟資源的運用和來源的增減變化情況作成記錄,待到會計期間終了時,再將這些記錄加以匯總,編制成各種會計報表,以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其他經濟活動情況。這種方法就是帳戶的設置,也就是對於單位所有的各種資金占用、資金來源項目,分別使用壹定的帳式,將日常實際發生的每筆經濟業務事項所引起的增減變化,連續作成記錄,以積累編制會計報表所需要的數據。各單位在記錄經濟業務事項前,都應當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和規模,並根據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確定需要設置的帳戶及會計科目。由於會計帳簿是作為帳戶補充的,既有壹定格式又互有關聯的簿籍,設置會計帳簿,就是設置壹些用來全面反映和監督單位經濟活動、具有專門格式又互有關聯的簿籍,由於會計帳簿在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運用會計帳簿,全面、系統地記錄和反映壹個單位的經濟業務,把大量的、分散的數據或資料進行歸類整理,便於為決策者加工、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會計帳簿記錄是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依據,財務會計報告中提供的會計信息是不是可靠,它的編制和報送是不是及時,都與會計帳簿的設置和登記有密切的聯系。會計帳簿是審計工作和稅收、價格、貸款等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又是重要的經濟檔案;在具有壹定規模的單位,設置會計帳簿,有利於會計工作的分工。因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都對會計帳簿的設置作了規定。如本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帳簿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不設置帳簿。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同時,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因此,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各種會計帳簿之間壹般都是根據下面的關系設置的:首先,單位的各種總分類帳戶按每壹總分類帳戶開設帳頁,組成總帳;在總分類帳戶以外,作為需要具有詳細記載的某個總分類帳戶的補充,設置壹部分明細分類帳戶,即設置明細帳;為了專對某類經濟業務,按其時間發生順序,逐筆詳細記載,設置日記帳;對於某些不是總帳所能詳細反映,而又不適宜於使用明細帳登記的經濟業務,另行設置輔助性帳簿進行記錄。
各單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以後,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登記,核算本單位實際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但是在目前,有些單位設置帳外帳,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正常的會計帳簿之外私自設置壹套或者多套會計帳簿,將壹項經濟業務的核算在不同的會計帳簿之間采取種種手段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將壹項經濟業務不通過正常的會計帳簿予以反映,而是通過另設的會計帳簿進行核算,以達到隱瞞真實情況、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等非法目的。比如,有的是為了掩蓋違反財經紀律設小金庫的事實,有的是為了偷逃稅款,有的是欺騙投資者等。所以,對這種行為應當明令禁止。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壹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