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總額包幹辦法後,各單位對出差人員要定任務,定人數,定地點,定時間,定包幹費用控制數。如因特殊情況,實際出差天數超過原定計劃天數的,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否則,對其超過天數的費用,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和夥食補助費,均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
下列出差人員不實行總額包幹辦法:
(壹)到基層單位實(見)習、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
(二)到外地參加會議(不包括訂貨壹類會議)和各種訓練班的人員;
(三)各單位認為不宜實行總額包幹的執行特殊任務的出差人員。第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費開支標準:
(壹)乘坐車、船、飛機和住宿的等級標準
項目 火車 輪船 飛機 其他 住宿費標準(元)
等級標準 交通 壹般 深圳、珠海、廈門、
職務 工具 地區 汕頭市和海南省中央國家機 軟 壹 壹 按
關副部長, 席 等 等 實
以及相當職 車 艙 艙 報 50 70
務的人員 位 位 銷
中央國家機關正副司(
局)長,以及相當職務
人員。被聘任或任命為
中央和省級機關的部正
副總工程師,局總工程 軟 二 普 按
師,高等學校教授,科
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 席 等 通 實
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
藝術單位藝術壹級人員 車 艙 艙 報 30 40
;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
之和在180元(六類 位 位 銷
工資區)以上的高級工
程師,高級經濟師,高
級會計師,副教授,副
研究員,副主任醫師,
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
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
硬 三 普 按
其余人員 席 等 通 實
車 艙 艙 報 20 30
位 位 銷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市和海南省(以下簡稱特殊地區)住宿費,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算。
(三)工資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級,高教、科研、工程技術人員(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表之壹至五)六級,文藝、衛生七級以上人員;按照國務院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調整教授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起點工資標準前,基本工資和職務工資之和為160元(六類工資區,下同),現工資標準尚未達到180元的高級工程師及相當技術職務人員,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車軟席等待遇,仍維持原有待遇不變。第四條 住宿費開支辦法
(壹)實行住宿費定額包幹人員的出差住宿費,按規定的包幹標準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的包幹標準部分自理,不予報銷;低於規定的包幹標準的部分,按50%發給個人。
住宿費實行包幹辦法後,住宿費收據作為原始憑證交單位財務部門備查。對接待單位有意少收宿費而留有節余的,不發給個人。
(二)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不乘飛機,以節省開支,並鑒於在途期間夥食費用較高等原因,在途期間,可憑車船票據按規定的壹般地區住宿費包幹標準的50%計發。
(三)出差人員由接等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費收據的,壹律不予報銷住宿費。第五條 交通費開支辦法
(壹)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二)中央國家機關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人員壹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飛機壹等艙位。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四)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不分職務(不含副部長級幹部及隨行壹人),壹般每人每天可發市內交通費2元,包幹使用。出差人員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
對出差人員經批準乘坐飛機者,其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可在出差人員市內交通費包幹的範圍之外憑據報銷。
出差人員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發市內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