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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制發《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實行分項計算,總額包幹,調劑使用,節約獎勵,超支不補的辦法。總額包幹辦法適用於司(局)長及其以下人員,副部長以上幹部及隨行壹人在各自的規定標準內實報實銷。

實行總額包幹辦法後,各單位對出差人員要定任務,定人數,定地點,定時間,定包幹費用控制數。如因特殊情況,實際出差天數超過原定計劃天數的,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否則,對其超過天數的費用,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和夥食補助費,均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

下列出差人員不實行總額包幹辦法:

(壹)到基層單位實(見)習、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

(二)到外地參加會議(不包括訂貨壹類會議)和各種訓練班的人員;

(三)各單位認為不宜實行總額包幹的執行特殊任務的出差人員。第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費開支標準:

(壹)乘坐車、船、飛機和住宿的等級標準

  項目  火車 輪船 飛機 其他  住宿費標準(元)

 等級標準              交通  壹般  深圳、珠海、廈門、

職務                   工具  地區  汕頭市和海南省中央國家機        軟  壹  壹  按

關副部長,        席  等  等  實

以及相當職        車  艙  艙  報  50     70

務的人員            位  位  銷

中央國家機關正副司(

局)長,以及相當職務

人員。被聘任或任命為

中央和省級機關的部正

副總工程師,局總工程   軟  二  普  按

師,高等學校教授,科

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   席  等  通  實

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

藝術單位藝術壹級人員   車  艙  艙  報  30     40

;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

之和在180元(六類      位  位  銷

工資區)以上的高級工

程師,高級經濟師,高

級會計師,副教授,副

研究員,副主任醫師,

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

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

      硬  三  普  按

其余人員        席  等  通  實

      車  艙  艙  報  20     30

         位  位  銷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市和海南省(以下簡稱特殊地區)住宿費,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算。

(三)工資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級,高教、科研、工程技術人員(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表之壹至五)六級,文藝、衛生七級以上人員;按照國務院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調整教授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起點工資標準前,基本工資和職務工資之和為160元(六類工資區,下同),現工資標準尚未達到180元的高級工程師及相當技術職務人員,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車軟席等待遇,仍維持原有待遇不變。第四條 住宿費開支辦法

(壹)實行住宿費定額包幹人員的出差住宿費,按規定的包幹標準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的包幹標準部分自理,不予報銷;低於規定的包幹標準的部分,按50%發給個人。

住宿費實行包幹辦法後,住宿費收據作為原始憑證交單位財務部門備查。對接待單位有意少收宿費而留有節余的,不發給個人。

(二)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不乘飛機,以節省開支,並鑒於在途期間夥食費用較高等原因,在途期間,可憑車船票據按規定的壹般地區住宿費包幹標準的50%計發。

(三)出差人員由接等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費收據的,壹律不予報銷住宿費。第五條 交通費開支辦法

(壹)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二)中央國家機關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人員壹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飛機壹等艙位。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四)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不分職務(不含副部長級幹部及隨行壹人),壹般每人每天可發市內交通費2元,包幹使用。出差人員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

對出差人員經批準乘坐飛機者,其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可在出差人員市內交通費包幹的範圍之外憑據報銷。

出差人員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發市內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