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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及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是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部門,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直接承擔著,在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中起關鍵作用,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管理也是會計基礎工作的壹項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與工作要求相適應、具有壹定專業素質和數量的會計人員,是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

壹、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壹)會計機構設置要求

《會計法》和《規範》都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1)設置會計機構應以會計業務需要為基本前提。《會計法》第三十六條和《規範》第六條規定,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壹般而言,壹個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於以下因素:壹是單位規模的大小;二是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三是經營管理的要求。

(2)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當配備會計人員。《規範》在第六條中規定:“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這是《規範》對設置會計機構問題提出的又壹原則性要求。只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也必須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嚴格的財務手續,其專職會計人員的專業職能不能被其他職能所替代。

(3)實行代理記賬是途徑之壹。《規範》第八條規定:“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此項規定的目的,是適應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的小型經濟組織解決記賬、算賬、報賬問題的客觀要求。代理記賬,是指有社會中介機構即會計咨詢、服務機構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這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出現的壹種新的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財政部於1994年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與會計主管人員

1.會計機構負責人與會計主管人員的配備要求

《規範》第六條規定:“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在單位領導人的領導下,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負有組織、管理包括會計基礎工作在內的所有會計工作的責任。

2.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條件

《規範》第七條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條件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這是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壹項非常重要的措施。根據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壹是政治素質。即能堅持原則,做到廉潔奉公。財務會計工作直接處理經濟業務,經濟上問題必然在會計處理中反映出來,不能堅持原則,就不可能揭露已經出現的漏洞,就不會去糾正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沒有廉潔奉公的品質,還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錯誤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專業技術條件。《規範》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這壹要求,是通過要求他們“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來體現的,至於什麽單位需要哪壹個檔次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規範沒有做出進壹步規定,但必須適應各單位業務要求。

三是工作經歷。即主管壹個單位或者單位內壹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兩年。作為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沒有壹定的實踐經驗顯然是不行的,否則既會“誤人子弟”(不能對下屬實施有效的指導),更會貽誤工作造成經濟損失。

四是政策業務水平。即是熟悉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任何單位的經濟業務都要直接或間接受到有關法律、規章的約束。從事財務會計工作不了解、不掌握這方面的相關管理、法律知識,容易使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區”或“誤區”,很可能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

五是組織能力。組織能力是壹種基本的領導能力。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壹定的組織能力,包括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等。它對整個會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是十分關鍵的。

六是身體條件。會計工作勞動強度大、技術難度高,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必須有較好的身體狀況,以適應本職工作。

上述這些條件,是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素質的全面要求。各單位在選配人員時,應當堅持《規範》的這些標準,嚴格把關,才有利於把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做好,從而為把本單位的整個經營管理工作做好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3.會計機構負責人與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程序

《規範》第六條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其他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如《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有這方面的壹些規定。

依法任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是保證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措施。財務會計工作涉及很多方方面面的經濟利益關系,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在處理這些關系中往往首當其沖。為他們提供相對穩定的工作條件,使他們可以打消後顧之憂,盡心盡責地去做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也是切實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和會計法規、制度。

(三)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成員,是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的參謀和助手。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總會計師不是壹種專業技術職務,也不是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而是壹種行政職務。根據《會計法》和《總會計師條例》,《規範》第九條對總會計師的設置範圍、任職資格、職責權限、任免等做出了規定。

1.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

根據規定擔任總會計師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2)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3)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主管壹個單位或者單位內壹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3年;

(4)有較高的理論政策的水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掌握現代管理的有關知識;

(5)具備本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6)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符合上述條件的,按規定程序可任命為總會計師。企業的總會計師應由本單位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或者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總會計師任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根據規定,凡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2.總會計師的職責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負責對本單位財物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5)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發展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定。

3.總會計師的權限

(1)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

(2)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除壹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帶人批準;

(4)簽署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單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簽。

(5)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四)會計工作崗位

壹個單位會計人員的配備,既有數量問題,也有質量問題。就數量問題而言,壹個單位到底配備多少會計人員為宜,應根據單位性質、會計業務的多寡、資產的規模大小、經營管理需要、核算的組織形式以及采取何種核算手段等作出決定,具體體現在會計工作崗位設置上。

1.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意義

會計工作崗位,是對壹個單位的會計工作進行具體分工而設置的各個職能崗位。在會計機構內部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有利於明確分工和各個崗位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有利於會計人員鉆研業務,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有利於會計工作的程序化和規範化,加強會計基礎工作;還有利於強化會計管理職能,提高會計工作的作用;也是配備數量適當的會計人員的主要依據。

2.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原則

《規範》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規定了基本原則,提出了示範性要求:

壹是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在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時,必須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有的分設、有的合並、有的不設,以滿足會計業務需要為前提。

二要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規範》第十二條規定:“會計工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三有利於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規範》第十三條規定:“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把輪崗列入會計工作崗位設置的原則要求是《規範》的壹個創新,這樣可以激勵會計人員不斷進取,改進工作,也是全面鍛煉和培養會計人員的壹個好的辦法。

四有利於建立崗位責任制。《規範》第十壹條還示範性地提出了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方案,即“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這種設置方法,基本上包括了會計業務的主要內容和主要方面,為建立崗位責任制提供了比較完整的基礎,是各單位在具體制定會計工作崗位設置方案時比較理想的參考方案。

(五)會計人員的任職要求

同從事任何技術工作壹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在專業素質方面具備壹定的條件。《規範》對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1.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規範》第十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持證上崗既是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也是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根據2012年12月6日財政部頒布實施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第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同時,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規範》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這是對會計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因為會計工作不但專業技術性很強,而且政策性、法制性也很強,還需要壹定的職業道德水準。至於如何考核和確認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目前主要是通過設置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技術資格考試來進行。

(1)會計專業職務種類。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分會計人員從事業務工作的技術等級,目前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等四個等級,均通過考試或考核取得,壹般實行任命制或聘用,或考聘結合。

(2)擔任會計專業職務的基本條件。《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1986年4月10日發布)第七條至第十條對不同等級的專業職務所需要的基本條件做出了規定,具體為:

A.會計員的基本條件:

a.初步掌握財務會計知識和技能。

b.熟悉並能按照執行有關會計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c.能擔負壹個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d.大學專科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壹年期滿。

B.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

a.掌握壹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b.熟悉並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c.能擔負壹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d.取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具備履行助理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大學本科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壹年期滿;大學專科畢業並擔任會計員職務二年以上;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並擔任會計員職務四年以上。

C.會計師的基本條件:

a.較系統地掌握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b.掌握並能正確貫徹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c.具有壹定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擔負壹個單位或管理壹個地區、壹個部門、壹個系統某個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

d.取得博士學位,並具有履行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取得碩士學位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二至三年;大學本科或大學專科畢業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四年以上。

e.掌握壹門外語。

D.高級會計師的基本條件:

a.較系統地掌握經濟、財務會計理論和專業知識。

b.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擔負壹個地區、壹個部門或壹個系統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c.取得博士學位,並擔任會計師職務二至三年;取得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大學本科畢業並擔任會計師職務五年以上。

d.較熟練地掌握壹門外語。

(3)會計專業職務的基本職責。《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對不同等級的專業職務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為:

A.會計員,負責具體審核和辦理財務收支,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和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B.助理會計師,負責草擬壹般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法,解釋、解答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中的壹般規定;分析檢查某壹方面或某些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預算的執行情況。

C.會計師,負責草擬比較重要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法;解釋、解答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中的重要問題;分析檢查財務收支和預算的執行情況;培養初級會計人才。

D.高級會計師,負責草擬和解釋、解答在壹個地區、壹個部門、壹個系統或在全國施行的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辦法;組織和指導壹個地區或壹個部門、壹個系統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培養中級以上會計人才。

(4)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這是壹種通過考試確認擔任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制度。1992年3月財政部、人事部制定發布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實施辦法》,2000年9月8日財政部、人事部以財會[2000]11號文修訂發布,對考試的種類、科目設置、報考要求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3.按照規定參加會計繼續教育

《規範》第十四條還規定:“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壹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為此,財政部於2013年8月27日專門出臺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對繼續教育的管理體制、內容與形式、學分管理、機構管理、師資及教材、監督與檢查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也有不同的規定。

(六)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由於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和業務回避的壹種制度。回避制度已成為我國人事管理的壹項重要制度。事實表明,會計工作中的壹些違法違紀活動,確實存在利用同在壹個單位的親屬關系通同作弊的現象,在會計人員中實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回避制度作出了規定,如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壹條也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規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①夫妻關系;②直系血親關系;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二、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是就職人員的職業品質、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的統壹。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遵循的道德標準。建立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是對會計人員強化道德約束,防止和杜絕會計人員在工作中不道德行為的有效舉措。《規範》第二章中用專門壹節(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作出了全面的規定。《規範》關於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的具體規定有以下六個方面:

(壹)愛崗敬業

熱愛本職工作,這是做好壹切工作的出發點。會計人員只有為自己建立了這個出發點,才會勤奮、努力鉆研業務技術,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具體從事的會計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法規

法制意識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法律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的重要前提。會計工作不只是單純的記賬、報賬、算賬工作,而是事事、處處、時時涉及執法守規方面的問題。會計人員不單自己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還要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在自己處理各項經濟業務時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守關口,對服務和監督對象則能夠進行法制宣傳,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幫助他們辨明法律上的是與非,促使他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依法辦事,避免不軌行為。

(三)依法辦事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這不僅體現在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記錄上,還要體現在財務報告上,使單位外部的投資者、債權人、社會公眾以及社會監督部門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會計信息資料。

(四)客觀公正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這是壹種工作態度,也是會計人員追求的壹種境界。做好會計工作,無疑是需要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但這並不足以保證會計工作的質量,有沒有實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觀公正的態度,也同樣重要,否則,就會把知識和技能用錯了地方,甚至參與弄虛作假或通同作弊。

(五)搞好服務

會計工作的特點決定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以便運用所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的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會計工作是經濟管理工作的壹部分,把這部分工作做好對所在單位的經營管理至關重要。

(六)保守秘密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會計人員由於工作性質的原因,有機會了解到本單位的重要機密,如對企業來說,關鍵技術、工藝規程、配方、控制手段和成本資料度是非常重要的機密,這些機密壹旦泄露給明顯的或潛在的競爭對手,就會給本單位的經濟利益造成重大的損失。所以,泄露本單位的商業秘密是壹種很不道德的行為。會計人員應當確立泄露商業秘密是大忌的觀念,對於自己知悉的內部機密,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嚴格保守,不能信口吐露,更不能為了壹己私利而向外提供。

《規範》同時還要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並作為會計人員晉升、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會計從業資格證發證機關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