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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算的原則和紀律

銀行結算紀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款項收付單位,在辦理轉帳過程中,不準出租、出借銀行帳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2)對於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及時處理結算憑證,需要向外寄發的結算憑證,必須於當天及時發出,最遲不得超過次日;匯入銀行收到結算憑證,心須及時將款項支付給確定的收款人;不準延誤、積壓結算憑證;不準挪用、截留客戶和他行的結算資金;未收妥款項,不準簽發銀行匯票、本票;不準向外簽發未辦匯款的匯款回單;不準拒絕受理客戶和他行的正常業務。

(3)對於郵電部門,應及時傳遞銀行結算憑證,不準延誤、積壓銀行結算憑證。

規定:

(壹)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四不準。

1、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

2、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的資 金。

3、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4、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八不準。

1、不準以任何理由壓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用戶和他行的資金。

2、不準無理由拒絕支付應由銀行支付的票據款項。

3、不準受理無理拒付,不扣少扣滯納金。

4、不準簽發空頭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

5、不準在支付結算制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影響匯路暢通

6、不準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

7、不準拒絕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結算業務。

8、不準放棄對違反結算紀律的制裁。

銀行結算原則是指銀行、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結算過程中所應遵循的準則。其內容包括:

(1)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即銀行和企業單位在辦理結算時須講信用,按照經濟合同或協議履約付款,按照各種結算方式規定的程序辦理業務,不得延緩或拒絕付款。

(2) 誰的錢進誰的帳,由誰支配。即銀行只是作為清算中介,接受收或付款單位的委托,為企業辦理結算服務,不再具有退付扣款、扣收罰金、審批拒付、處理糾紛等行政監督職能。

(3) 銀行不予墊款。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將結算的款項從付款單位帳戶劃轉到收款單位帳戶,而不負擔墊付款項的責任。其實質是防止企業、單位在計劃外占用銀行信貸資金,以免打亂國家的資金和商品物資的分配計劃。

法律依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三條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壹)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