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福利是工資總額的14%;
2.工會經費為工資總額的2%;
3、職工教育經費為工資總額的8%。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準予扣除。
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2%的部分,應當扣除。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員工福利
壹.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準予扣除。
第二,具體政策
1.根據《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第34號)第壹條規定:
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並隨工資薪金壹並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壹條的規定,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費用,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費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稅前扣除。
其中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壹條:1。論合理工資。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可以掌握以下原則:
(壹)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
(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
(四)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5)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二條: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因此,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未單獨履行社會職能的企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勞務費。
(二)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四條規定:
職工福利費的核算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單獨設賬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賬冊進行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核定。
4.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
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2008〕264號),企業2008年以前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以及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扣除,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如果還有余額,以後幾年繼續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約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職工教育基金
壹.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第二,具體政策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本通知自2018 1起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全國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2017 65438+10 1起,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額,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根據《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63號)的規定: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經審核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本通知自2015 1起執行。
(註:根據《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的決定(第十三批)》(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3號),該條於2020年6月23日廢止)。
2.根據《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員工培訓費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根據《關於支持動漫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65號),經認定的動漫企業可申請享受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單獨核算的職工培訓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29號):
核電生產企業為培訓核電廠運行人員而發生的培訓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嚴格區分核電廠操縱員的培訓費用和職工的職工教育費用,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員工教育費用不得直接從核電廠運行人員的培訓費用中扣除。
4 .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範圍。
根據《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見》(蔡健[2006]317號):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範圍包括:
(1)入職和轉崗培訓;
(2)各種崗位適應性培訓;
(三)在職培訓、職業技術水平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六)企業組織的職工培訓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認證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和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獎勵費;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其他與職工教育相關的費用。
經單位批準或根據國家、省、市的規定,必須到單位外培訓的員工,培訓相關費用由員工所在單位承擔。
經單位批準參加繼續教育和政府有關部門舉辦的專業技術、在職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經費,可以從職工所在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
為了保障企業員工的學習權利,提高員工的基本技能,60%以上的員工教育培訓經費用於企業壹線員工的教育培訓。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重點應投入到技能人才特別是高技能人才的培養,以及在職人員的技術培訓和繼續學習上。
企業職工參加社會學歷教育和個人獲得學位的在職教育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得擠占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出國培訓考察,較高的壹次性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付,避免擠占員工教育培訓的日常費用。(註:本條內容與稅法規定不壹致,應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礦山、建築企業等吸納農民工較多的企業,以及城鎮化進程中接納農民工較多的企業,可以從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支付農民工和農民工培訓費用。
5.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結余的處理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
對於2008年以前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應先從余額中扣除2008年及以後新增的職工教育經費。如果還有余額,將在以後的年份使用。
工會開支
壹.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
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2%的部分,應當扣除。
二、具體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4號,2010):
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財政部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和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自7月10日起啟用財政部統壹印制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為加強企業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現公布工會經費稅前扣除證明如下:自2065年7月1日起,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收取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0號):
自2010、1起,在稅務機關委托征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征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3.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程師〔2005〕9號):
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並憑工會組織開具的撥繳工會經費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1990號令)頒布的標準執行,工資總額構成內的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均計入工資總額。
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統壹監制印制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壹管理。各級工會所需的收據,應由有撥款支付關系的上壹級工會財務部門購買。
對未取得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並在稅前扣除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稅收的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行調整,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條件:(1)向工會撥交工會經費;(二)憑《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和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收款憑證,在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65,438+04%的,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