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行為;
(二)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者補貼的行為;
(三)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行為;
(四)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者財政專戶資金的行為;
(五)個人借用公款長期不還,或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的行為;
(六)違規將公款借給他人的行為;
(七)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行為;
(八)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的行為;
(九)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行為;
(十)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物品的行為;
(十壹)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十二)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
(十三)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的行為;
(十四)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五)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六)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十七)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