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學雜費。
堅持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學雜費。各地要嚴格落實義務教育法,鞏固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堅持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禁止隨意擴大免費教育政策實施範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免除學生學雜費標準按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對於人均教育培訓成本不足的部分,應嚴格落實非營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嚴禁收取與招生掛鉤的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進行文學、藝術、體育等專業培訓的學校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不應當包括學生在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後免除的學雜費。
學校不得強制或暗示購買指定教材。
學校除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學生提供學習和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組織開展遊學、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於學生或其家長承擔的部分,可以根據自願和非營利的原則收取服務費。相關服務由校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學校可代收代付相關費用。學校服務收費和代理收費的具體政策由各省制定。國家已明確禁止或財政擔保明確規定的項目不得計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收取的費用中獲取差價。不得強迫或暗示學生和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材料,不得通過提前或變相開課收取相關費用。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內學生宿舍、校外學生公寓不得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學校自營食堂向自願就餐的學生收取餐費,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和住宿費。
各地要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和屬地管理原則,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教育培訓成本、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公辦學校收費標準,建立與生均經費和資助水平相適應的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學校收費政策如有變化,應在招生簡章發布前向社會公示。鼓勵各地適應彈性學制下的教學組織模式,探索高校實施學分制收費管理。經批準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校,按學分制培養方案正常完成學業的學生繳納的學費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並增設其他專業課程或重新修課。學校可以按照課程規定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學費和住宿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生退學、休學、提前完成學業或經批準轉學的,學校應根據實際學習時間合理確定退費金額。各地要全面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幫助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問題,決不能因為學費標準調整而影響其正常學習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