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把握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及增值情況、資金的籌集及使用情況、債權債務增減變動情況等方面承擔的經濟責任的審計。它將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深入查清任職期間的職責範圍、工作業績、財務管理、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深入查清黨政領導幹部個人在財政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
二、靈活運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根據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關註和要求,不斷總結經驗,改進方法,努力提高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采取靈活有效的方法開展審計:
壹是要采取多種審計方式相結合。要做到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利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資料,提高審計效率;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將審計關口前移,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及時處理和防止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審計與審計調查相結合,通過查詢有關的談話記錄、會議記錄、有關文件、召開座談會等,了解掌握賬面上沒有反映的情況。
二是要延伸審計。檢查財政財務管理可能存在的轉移資金、轉嫁負擔給下屬單位行為;向重點投資項目或計劃進行延伸,檢查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從而更加真實、全面、準確地反映領導幹部應承擔的責任。
三、搞好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審計評價是領導幹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評價是否客觀公正,關系到領導幹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和工作業績是否真實、準確,並直接影響著這些領導幹部的榮辱升降等問題,而且也關系到審計工作是否落到實處。要做到客觀公正地評價首先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審計原則,在界定經濟責任上必須以審計取證的數據為基礎,以建立的評價指標體系為依據,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分析,如實反映實際狀況,分清職責,不偏不倚;其次要堅持壹分為二的觀念,劃清現任與前任的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集體與個人責任、錯誤與舞弊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客觀地肯定成績,指出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最後要進行綜合分析、謹慎評價。
四、利用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否有生命力,審計監督作用能否充分發揮,關鍵看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能否得到解決,審計結果能否真正成為考核、使用領導幹部的依據。如果審計中發現的遵紀守法、開拓進取的領導幹部得不到公正使用,如果審計中發現的有嚴重錯誤甚至違法人員還得到提拔重用,如果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得不到糾正和懲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就失去它存在的意義。所以,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時,應建立起有審計、組織和人事部門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利用聯席會議這個陣地,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用好審計結果,擴大審計影響。
五、將審計結果納入幹部任職公示制度。在幹部監督管理上,要求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如果將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幹部任前公示的內容之壹,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幹部任職公示制度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在幹部監督與管理方面必將會收到更為理想的效果。壹方面可以進壹步完善公示制度,讓群眾更全面、更具體的了解擬任用的幹部,尤其是經濟上的問題;另壹方面可以有效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和效果,使兩項制度同時得到完善。
六、建立幹部任用失察制度。為了防止出現審計結果與組織人事部門的任用意見不壹致,任用幹部出現偏差的情況,應建立幹部任用失察制度,出現任用幹部偏差的應首先追究任命機關的責任,凡任用機關有意違背先審計,後任命的規定,不采用審計結果,亂用幹部任職權的要嚴肅追究任命機關有關人員的責任,嚴重的除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外,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伴隨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而發展起來的壹項審計制度,是實踐黨中央國務院“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增強領導幹部拒腐防變能力,從機制和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依法行政的壹項有效措施,有利於建立壹支人民群眾信賴的高素質的幹部隊伍。經過多年的積極探索與穩步推進,這項制度對加強幹部監督管理,維護財經法紀,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動依法行政、借以評價領導幹部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履行經濟職責,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領導幹部提供依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社會公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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