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警察有權調查。公民也有義務回答他的問題。但記者沒有這個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包括:
(壹)通過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2)進入、偷窺、偷拍他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人空間;
(三)拍攝、記錄、公開、偷窺、竊聽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
(五)收集、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侵權人應向受害人賠禮道歉,受害人也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