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稅【2001】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五”期間國有森工企業減免原木農業特產稅的通知》【全文廢止】
特別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在國有林區采伐減征或免征農業特產稅的通知》(財稅【2001】200號)規定,自2001 14 2月1日起,本規定全面廢止。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9〕60號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仍然有效。
3.財稅【2013】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和中國兵器裝備總公司所屬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仍然有效。
4.財稅【2015】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仍然有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6】60號《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補充通知》仍然有效。
6.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財稅【2017】60號通知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