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不可以同時領,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先行向勞動者支付產假工資,後持勞動者提交的相應材料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待遇,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產假工資高於勞動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貼數額時,用人單位無需再將領取的生育津貼支付給勞動者。
2、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的概念是什麽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的概念是:產假工資是指,職工在休假期間,企業或單位正常為職工發放工資,支付方為用人單位。生育津貼是指,職工在工作期間所繳納的生育保險符合享受津貼標準後,在休假期間即由社保機構提供職工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