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管區內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確保其依法經營並保護投資者權益。
3、監督和管理區內企業和機構的投資活動,包括對重大投資項目的審批和監督,確保資的合規性風險控制。
4、監管區內企業和機構的稅收情況,包括對納稅申報和繳納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稅收的合規性和公平性。
5、監督和管理區內企業和機構的財務風險,包括對財務造假、違規操作等行為的查處和處罰,維護市場秩序。
6、協助其他相關部門進行經濟發展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提供財經監管方面的專業意見和建議。
7、開展財經監管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企業和機構的財經管理水平,增強市場主體的自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