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我是否正確。首先,置換投資是折舊,在GDP中是重復計算的,沒有三次那麽多。第壹點中包含在產品價格中的折舊確實與第二點中的設備價值重復,但第三點中的總投資=凈投資+折舊通常用在收益法中。為什麽不在支出法中使用,因為支出法用於計算總投資?支出法中的總投資也可以說等於凈投資+產品價格中包含的折舊。由於折舊已經計算在產品價格中,因此很難統計,這導致無法重復計算GDP中的折舊額,即無法準確計算NDP,因此采用GDP。
個人理解,歡迎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