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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涉及收容遣送規定的兩件規章的決定

壹、將《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決定》第四條第壹款“對於來訪人員中已經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接待處理完畢,本人堅持不走,說服教育無效,無理糾纏取鬧,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接待部門通知其主管單位或當地公安保衛部門派人到場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仍堅持不改的,由接待單位出具證明材料報分管領導批準後,由公安機關協助送民政收容遣送站送回”的規定中第二分句修改為“仍堅持不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刪去該條第二款“公安機關和其他政法機關遇有前款情形的,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後,可直接送民政收容遣送站送回”的規定。二、將《雲南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相互配合負責收容、審查、管理、遣送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和無正當職業或者經濟收入的人員”的規定修改為“公安機關和民政等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暫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兩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