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財政部作出關於對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人民政府和人民軍隊向群眾籌借、籌募的款項如何歸還問題的通知。1980年,財政部修正此通知,規定:處理此類問題時,直接由各地核實處理,有關公債收兌問題,按財政部、人民銀行總行相關規定辦理。
針對張誌良的兌換要求,北京中潤律師事務所許榮律師表示,借條中未約定履行期限時,民法通則中規定借條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從法律角度看,此借條是1946年所立,而民法通則施行於1987年,故該借條主張有效期為2007年,超過20年之後,特殊情況可參照民法通則137條,法院應延長其訴訟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