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為實現審計目標而需要實施的具體審計事項,以及要實現的具體審計目標。
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應全面和重點突出、客觀和謹慎、定性和定量相結合。
審計的重點內容包括:單位財務預算的編制和審批、執行和調整情況;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有效和內部控制制度;國有和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投資、擔保、資金拆借、基本建設、資產處置等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序、內控制度和執行效果,是否存在個人違反決策程序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對重點部門和單位財務收支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單位領導本人遵守財經法規和紀律,廉潔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