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壹級:省部級局長。省部級局長基本都是國家局局長。
二、第二級:地市級局長。地廳級主任基本都是省直事業單位主任或者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主任。
三、第三級:縣級主任。地級市直屬局的建制為縣級,局長壹般為縣級(正廳級),副局長壹般為副縣級。
四、第四級:鄉科級主任。縣直屬事業單位主任或縣級市直屬事業單位主任的行政級別為鄉科級。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的設置依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制度規範。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