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會計人員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公司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向財務負責人報告。
二、會計人員對違反制度、法令的事項,不拒絕執行、又不向上級領導報告的,應負連帶任。
三、會計人員有權參與編制財務計劃,對重大經濟活動進行可行性研究,監督經濟合同的履行。
四、財會人員有權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情況,有關部門應如實提供資料和反映情況。對超出公司或部門預算的費用和成本支出,有權暫停付款,並向本公司財務負責人匯報。
法律依據:《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四)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