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受理申請後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請人。
辦理臨時身份證的步驟如下:
1.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申領手續,提交戶口簿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照片尺寸標準與居民身份證相同),繳納證件費用65438元+00。16歲以下的公民由監護人申請。
二、公安派出所將證件報縣(市)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審批簽發,並負責制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證明。
四、已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應當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