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條例》
第八條運輸通用條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車票銷售和退票、改簽實施細則;
(二)旅客飛行的相關規定,包括嬰兒、孕婦、無人陪伴兒童和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運輸標準;
(三)行李運輸的具體要求;
(四)超賣處置規定。
接受投訴的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
前款所列事項經常變化的,可以另行制定相關規定,但應當作為運輸總則的壹部分,在與運輸總則相同的顯著位置公布。
第九條承運人應當與航空銷售代理人簽訂銷售代理協議,明確公共航空運輸旅客的服務標準,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航空銷售代理人達到本規定的相關要求。
承運人應向航空銷售代理人準確提供客票銷售、客票改簽和退票、行李運輸等相關服務規定。航空銷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改變承運人的相關服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