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貪汙、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國家資產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