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科技和現代社會都在把我們推向同壹個娛樂方向。那麽,如何定義娛樂?回答這個問題的難點在於對娛樂的很多誤解,主要體現在兩點。第壹,娛樂被認為是媒體提供的商品。根據這種觀點,壹些媒體內容是娛樂,而另壹些不是。
電視劇,電影,情景喜劇,體育等等都是娛樂。新聞、紀錄片、教育片都不是娛樂。這個觀點源於行為科學的簡單理解,娛樂節目讓人娛樂,非娛樂節目不能讓人娛樂。現代心理學認為,媒體受眾也起著壹定的作用。
觀眾可以有目的、有系統地決定他們會在什麽樣的節目和內容中獲得樂趣。第二個誤區是把娛樂和資訊對立起來。根據這種觀點,節目的信息量越大,娛樂性越差。換句話說,觀眾得到的樂趣越多,學到的知識就越少。
顯然,這種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觀看奧運會是壹種娛樂。但是觀眾也可以學習其他國家的風俗習慣,比賽知識和人類的生理心理極限。由此可見,娛樂可以看作是壹種通過表達情感、喜怒哀樂,或者自己與他人的技巧,來愉悅接受者的啟蒙活動。顯然,這個定義是寬泛的,它包括悲喜劇、各種比賽和遊戲、音樂舞蹈表演和欣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