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壹般行為批評教育,嚴重的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三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