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對公民舉報的案件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有條件有能力追究而不履行警察職責是失職。公民可以向有關警察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檢察院或行政檢察機關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人民警察對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的公民,應當立即救助;對要求解決爭議的公民應給予幫助;警察侵害公民的案件應及時調查和處理。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