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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工作的前提和審計的前提有什麽區別?

審計工作的前提是管理層已經認識並理解其職責。

(1)大多數情況下,管理層負責執行,而管理層負責監督管理層。在某些情況下,管理層負責批準財務報表或監督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在大型實體或公共利益實體中,治理層下的組織(如審計委員會)可能具有壹些監督職責。

(2)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65438號+03465438號+0書面聲明》的規定,註冊會計師應要求管理層提供其已履行壹定責任的書面聲明。

如果管理層不承認其責任或不同意提供書面聲明,註冊會計師將無法獲取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註冊會計師不宜承擔此類審計業務。

如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此類審計服務,註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向管理層解釋這種情況的重要性及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3)在審計工作需要與管理層達成壹致的前提下,有必要特別提及公允列報,或有必要特別提及管理層有責任確保財務報表是在財務報告的基礎上編制並使其公允反映。

(4)管理層應設計、實施和維護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編制的財務報表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的獨立審計工作不能取代管理層為維護財務報表編制而要求的內部控制。

根據CsA 1111第3條,審計的前提條件:是指管理層采用可接受的基礎編制財務報表(1)以及管理層認可註冊會計師(2)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