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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版與2013版的區別

核銷範圍條件、核銷材料、核銷流程不同。

1、核銷範圍條件。2017版的管理辦法在核銷範圍上有所擴大,調整了更明確的呆賬定義,以及對核銷呆賬的認定、申報、審核等流程的改進。

2、核銷材料。2017版的管理辦法刪除了2013版中“債權方委員會出具的債權方意見書”要求,新增了“債務人或擔保人已清算、破產、註銷或被司法機關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證明材料”。

3、核銷流程。2017版的管理辦法取消了2013版中“銀行機構對符合核銷條件的呆賬進行內部審批前,應通過‘信用風險違約損失數據庫’向總行(公司)報送信用風險違約損失數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