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是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縮寫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完全的管理權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對外簽署法律文件,是有限合夥企業的核心。
普通合夥人通常可以獲得65438英鎊+他管理的合夥基金總額的0.5%至3%的管理費。該管理費主要用於普通合夥人管理基金的日常開支,如租金、辦公費用、通訊費等。
普通合夥人通常需要提供基金總資本的65,438+0%。雖然65,438+0%的比例相對較小,但由於基金的總資本巨大,因此對於普通合夥人來說也不是壹筆小數目。要求普通合夥人出資的目的是使他們與有限合夥人分擔風險,防止他們承擔過度風險。
普通合夥人有權:
1,業務控制。
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完全的管理權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對外簽署法律文件,是有限合夥企業的核心。
根據《美國有限合夥法》第405條,合夥協議可授予所有或指定普通合夥人與任何類型的有限合夥人就指定問題單獨或整體進行聯合投票的權利。
2.利潤分享權。
協議通常規定普通合夥人投資約1%的基金總資本,但享有約20%的基金投資收益份額。當然,如上所述,共享基數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後的余額,有時甚至扣除基準收益,並根據基金所有投資項目的組合計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