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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個人資產稅

法律分析:開征個人貨幣財產稅促進經濟增長的因素有兩個:壹是增加的財政收入通過政府履行職能再次投入流通,政府通過改善民生或經濟建設吸引供給方擴大生產,從而達到促進經濟增長的目的。其次,它將顯示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為了減輕稅收負擔,壹些個人貨幣性財產稅的納稅人會主動尋找機會將多余的貨幣性財產投放到市場上,這將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促進經濟增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