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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業務員夥同財務主管攜款潛逃,其中壹部分經濟損失應該由公司總經理個人承擔嗎?

1、是的,要承擔責任。按照財經法規的規定單位不能存放過多的現金,大額的開支應該使用發票,簽發支票需要法人的人名章,這是法人保管的,所以攜款潛逃有管理不善的原因。

2、最主要的法律責任當然是財務主管和業務員,這是犯罪構成的直接因素,金錢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要根據其數量的大小來給犯罪嫌疑人定罪。

3、最後,本案須報案後由公安機關實施抓捕嫌疑人,然後由人民法院來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單位私自做出的處罰決定無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