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是指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訂立合同時充當訂約居間人,為委托方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機會、條件,或者在隱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與合同方簽定合同的經紀行為而獲取傭金的依法設立的經紀組織和個人。
經紀人可分交易商經紀和代理經紀兩大類,前者只為專業的做市商服務,後者則為機構或個人投資者服務。根據相關規定,經紀人培訓考核發證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後,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
證券經紀人的工作內容
1、負責拓展銷售渠道,開發新客戶,銷售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理財產品。
2、負責維護銷售渠道,維護老客戶,為客戶提供理財咨詢等服務。
3、負責收集市場信息和客戶建議,向客戶傳遞公司產品與服務信息。
4、負責為客戶提供金融理財的合理化建議,為客戶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5、負責向客戶提供與證券經紀業務相關的服務工作。
6、負責組織並策劃高級營銷活動,開發高端市場。
7、負責為客戶提供各種綜合性基礎理財咨詢服務。
8、負責完成銷售任務目標,銷售基金、債券、股票等金融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