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六十六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壹)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八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