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關於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15〕497號)的有關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出差,執行財政部制定的住宿費上限標準;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市縣出差執行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住宿費標準。根據財政部的統壹部署,目前,各地財政部門已將差旅住宿費標準細化到地市。為方便執行,我們將相關標準匯總整理後,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現印發給妳們,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該明細標準已同時發布在財政部門戶網站行政政法司子網站(xzzf.mof.gov.cn)政策發布欄目,各部門可根據需要自行下載。今後標準如有調整,我部將及時更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五條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於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