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不是在簽收領款票時只寫個姓責任就不是很大?
這種事還是小心為妙。首先要清楚,這是代公司從別人處領款,還是讓妳代別人從公司領款。如果是代公司從別人處領款,首先要清楚領的款是否是直接從別人處領取,如交款方和收款方領導均在場是壹種情況,讓妳代簽的領導在場風險略小,但是也需防交款方和妳方領導串通也能坑妳,不論哪種情況,在妳代簽時,都應有證據予以證明。在妳代簽時應該有別人在場(最好是壹般同事,如果與妳關系太鐵也不好,有利害關系效力也不強),做個人證,最好讓領導給妳寫張授權委托書,有個書證。也可以在將款交到領導手時,偷偷錄個音,比例說“您讓我代簽領的款,我已領回,給妳,要不您給我打個收條?”如果他說不用打條了妳錄下來,就足以證明不是妳擅自或冒領。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即讓妳代別人從妳公司領款,在領款時就應電話聯系被代領之人,明確壹下領款金額,如妳所簽領的款不是全部款額,需征求被代領者意見,是否同意,如果同意可以代簽,但也最好有個電話錄音之類的相證明。還要防止所代簽領的款,被代領人有異議,不同意領取,領導讓妳代簽,則是為了要說這錢已經領了,就說明沒有意見,因此必須征得被代領者的同意。象我們政府單位發獎金或者福利什麽的,讓人代簽也是常事,但必須建立在代簽者與被代簽者之間的信任程度比較高上。